怀胎10月竟产下死婴
发布时间:2020-12-17 09:45:15
7月16日,调解了一起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在承办法官的疏导化解下,患者最终同意了由院方赔偿5万元损失的调解协议,该医疗纠纷得以圆满解决。
2011年9月2日原告覃某某因怀孕10月余下腹胀痛而至被告柳江县某医院就诊,该院经多次检查后认为需要择机进行手术。同年9月6日上午,院方在告知原告及其家属手术风险并征得同意后,对原告覃某某实行剖宫产手术,术后顺利取出婴儿但婴儿经抢救未能存活。,请求医院赔偿因医疗事故等行为造成原告的各项经济损失合计22209元并申请进行司法鉴定。
2013年4月30日柳州市金鼎司法鉴定所作出鉴定意见,确认院方在对覃某某诊疗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其医疗过错与婴儿死亡存在因果关系(过错参与度拟评定为:25%-35%之间)。对于该鉴定意见,原告、被告均无异议。原告在接到鉴定意见书后增加了诉讼请求。
受理该案后,承办法官对案件进行了认真的分析和调查,考虑到医患纠纷一直是民事纠纷中较为复杂、矛盾较为突出的一类,为能更好地解决纠纷,承办法官不急着开庭审理,而是找准双方当事人的契合点,希望通过调解的方式解决双方矛盾,真正做到案结事了。于是,承办法官一方面安抚好原告激动的情绪,并及时说明案件办理情况,一方面向医院方释法明理,向院方说明维护好医患关系的重要性,并希望其换位思考,体谅原告失去小孩的悲痛,最终,经过法官的努力,双方逐步消除对立情绪,在庭审前,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至此,一起医患纠纷得到圆满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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