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垫付医疗费未提反诉法院不审理

发布时间:2019-09-05 19:23:15


  民事诉讼实行的是“不告不理”原则,可河南省桐柏县某医院却不相信这一原则,在一患者诉请赔偿医疗费的纠纷中,对医院垫付的医疗费没有提起反诉,一审败诉后又申请再审,败诉后又提起上诉。7月9日,,再次驳回了医院的上诉请求。

  2008年6月23日,患者李梅在桐柏县某医院做无痛人流手术,由于医院术前未行血常规、白带常规、传染病及B超检查,在未明确患者是否存在手术禁忌症的情况下,草率施行人流手术,导致其患慢性盆腔炎。经河南省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属于四级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李梅为了医治术后的病症,先后到南阳、北京等地进行治疗。2010年6月25日,经过双方协商,医院为李梅垫付了医疗费91345元。此后,李梅又到外地医院治疗,花费医疗费、住宿费、交通费等费用90275.36元。为索要医疗费,起诉讼,要求医院支付其后续治疗费用8万元。一审诉讼中,,该2万元医院已付给李梅。经过审理,,判令被告医院承担原告李梅经济损失90275.36元的70%,计款63192.75元,扣除被告先行支付给原告的医疗费2万元,被告再支付给原告43192.75元。

  一审判决生效后,,。

,民事案件审理范围应以原告起诉范围为限。原审中,李梅的起诉范围是2010年6月25日以后的医疗费用,对于2010年6月25日以前的医疗费用,医院未提起如何处分的反诉请求,原审对此不予审理符合法律规定。对于医院已垫付的2010年6月25日以前的医疗费用责任承担问题,因其可另行起诉解决,故再审亦不予审理,遂驳回了医院的再审申请。

  医院不服,。南阳中院亦以医院未提起反诉、原审不应审理为由,判决驳回了医院的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民事诉讼实行“不告不理”原则,没有当事人起诉,,在审理中亦受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范围的约束,不审理诉讼请求范围以外的问题。

  在民事诉讼中,被告为了抵消或部分抵消原告的诉讼请求,可以提起反诉,用于抵消本诉原告所主张的民事权益。《民事诉讼法》第51条规定:“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反诉有提起的条件,只能在第一审程序的诉讼开始后,,并且与原告的本诉基于同一法律关系或同一事实,并交纳诉讼费用

  结合该案,对于医院垫付的2010年6月25日以前的医疗费用,医院在一审程序中没有提起反诉,根据民事诉讼“不告不理”原则,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