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债务转移 法院依法确认
发布时间:2019-08-08 04:09:15
韦先生在向陈小姐主张130万债权时,陈小姐将享有的对林女士的债权转让给他。这样,韦先生就自然而然地将林女士及丈夫告上法庭,要求林女士夫妇共同归还130万元。日前(10月9日),借款债权的受让人,依法取得要求债务人履行返还借款的权利等依据的基础上,作出林女士夫妇支付韦先生130万元的判决。
债权债务转移
林女士和陈小姐在上海某房地产实业有限公司工作时分别担任助理会计和出纳。2004年4月20日和5月12日,林女士分别立具“今借陈小姐人民币50万元”、“今借陈小姐人民币80万元”借条2份。凭这两张借条,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清楚。但由于陈小姐另有债务,她在被人索款时,就很自然地将自己的130万元债权转让给了韦先生。这样一来,陈小姐和林女士的债权债务关系演变成了韦先生和林女士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为了索款,韦先生将林女士夫妇告上法庭,要求林女士夫妇共同归还借款130万元。
法庭各诉其理
林女士辩称,自己与陈小姐之间不存在借款关系,双方仅有借款意图,而未实际发生借款事实。即使债权债务成立,陈小姐也未履行通知义务,故130万元债权的转让应属无效。林女士的丈夫称,即使林女士对对陈小姐借款债务成立,债务也非夫妻共同债务,与自己无关。
而作为第三人出庭的陈小姐却坚持认为,林女士借款真实,债权转让也已经通知了林女士。经查,去年8月,富萍等相关人员已向林女士发出债权转让通知书,陈述了林女士130万元借款债权转让给韦先生情况,请林女士将130万元直接归还给韦先生。
排解案件焦点
陈小姐与林女士之间是否存在借贷关系呢?法官根据陈小姐通过现金或支票、本票将借款交付给林女士和林女士事后立具借条的事实,确认林女士向陈小姐借款的事实。林女士关于该借款是陈小姐直接借给他人之辩称,与证据和当事人陈述所反映的事实不符,难以采信。
借款债权债务既已成立,则债务是否为林女士夫妇的共同债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除非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或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的之外。本案中,吴桃花丈夫未能对以上排除条件提供证据,因此,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三是该借款债权转让是否已通知到债务人?去年8月4日,陈小姐向林女士发出债权转让通知书。因此,林女士以陈小姐未履行通知义务而认为债权转让未发生效力之辩称,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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