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术后体内残留38厘米钢丝是否医疗事故

发布时间:2019-08-31 20:08:15


  核心内容:体内居然存在38厘米长的钢丝?王女士认为做手术的医院存在过错,.4万元。,以王女士证据不足,驳回其诉求。到底是怎么回事呢?以下为您介绍详细情况。

  案件:38厘米钢丝残留体内

  2010年7月,王女士因右蝶骨嵴脑膜瘤,从A医院转至B医院神经外科治疗。经检查确诊后,兰医二院于第四天成功为其做了全麻下行蝶骨嵴脑膜瘤切除术。但出院后,王女士经常头疼、腰疼、全身不适,卧床在家。2012年5月上旬,王女士突然发现脊尾骨处露出2厘米的钢丝,遂忍痛抽取,发现钢丝长达38厘米。2013年4月11日,王女士在A医院检查时,X线影像诊断报告显示其下胸及上腹部可见两条金属丝样高密度影。同年5月15日,解放军第一医院也给出“心房及房缘、下腔静脉等有金属影”。之后,王女士在西固区卫生局复印新农合报销资料时发现B医院提供的收费明细中,有双腔静脉导管(7F-20cm)一根,双腔静脉导管一根的费用。王女士遂怀疑其体内金属丝为B医院所为,便找到该院讨要说法。B医院答复王女士,先尽快就医处理体内金属异物,医疗争议部分待相关鉴定结果明确后再行处理。为了尽快解除病痛,王女士于5月20日前往兰州军区兰州总医院欲通过介入手术将体内金属异物取出,但经过多次努力未成功。

  鉴定:异物存留过错不能确定为B医院所为

  之后,王女士便委托甘肃仁龙司法物证鉴定所确定其体内残存钢丝异物与医方的医疗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医方是否存在过错。鉴定结果表明,王女士右心房及下腔静脉金属异物存留与B医院手术治疗之间存在因果关系;B医院手术过程中,由于异物存留存在过错。据此,王女士认为,由于B医院的过错医疗行为,造成其体内金属异物存留,遂要求判令B医院赔偿医疗费等各种损失31.4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