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使用权转让规定
发布时间:2019-08-29 10:11:15
商业秘密的一般是可以在取得相关的商业秘密所有人允许之后使用的,而且有的时候商业秘密的所有人一般都会将自己的商业秘密转让给第三人。从而获得相关的经济报酬。那么商业秘密使用权转让规定是怎么样的呢?接下来就有的小编为大家来解答一下关于商业秘密使用权转让及其相关问题。
一、商业秘密使用权转让规定
商业秘密作为一项知识产权,其所有人有权通过商业秘密转让合同向他人提供或转让该项商业秘密。在商业秘密许可使用合同中,应明确合同当事人相互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列明违约的情况及责任等。在商业秘密许可使用合同中,让与人的主要义务包括:让与人应是该商业秘密的合法拥有者,保证在订立合同时该项商业秘密未被他人申请获得专利;按约定提供技术资料、进行技术指导;保证此项商业秘密信息的实用性、可靠性;承担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而受让人的主要义务包括: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使用该商业秘密;按合同约定支付使用费;承担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等。
二、商业秘密没有具体约定该归谁所有
雇佣关系下商业秘密的归属
雇佣关系下商业秘密的归属分两种情况,即职务技术成果的归属和非职务技术成果的归属。
1、职务技术成果的归属
根据合同法第326条,职务技术成果属于单位所有,由单位拥有并行使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所谓职务技术成果是指执行单位工作任务,或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技术成果。
2、非职务技术成果的归属
如果技术成果与职工的工作任务和责任范围没有直接关系,而且不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就属于非职务技术成果。,非职务技术成果的属于职工个人,其使用权、转让权由完成技术成果的个人拥有和行使。
委托开发关系下商业秘密的归属
公司除了自行研究开发之外,往往也会出资委托其他公司或科研机构研究开发生产技术。合同法规定,委托开发关系下商业秘密的归属由当事人自行约定,也就是说当事人可以约定委托关系下完成的技术成果属于委托人,也可约定属于被委托人。如果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委托人和被委托人都有使用和转让的权利,也就是说由当事人共同拥有。但是,被委托在向委托人交付研究成果之前,不得转让给第三人。另外,除当事人另有约定以外,委托开发中完成的技术成果的专利申请权属于被委托人。
合作开发关系下商业秘密的归属
有时企业也会和其他公司和科研机构合作开发技术项目,以取长补短。合作开发关系下商业秘密的归属由当事人自行约定,也就是说当事人可以约定委托关系下完成的技术成果属于参加合作的任何一方或几方。如果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归全体合作人共同拥有,共同行使使用权、转让权和专利申请权。
三、商业秘密保护的相关法律规范
1、合同法对商业秘密的保护
通过签订合同,在合同中加入保护商业秘密的条款,约束合同当事人。
2、劳动法对商业秘密的保护
根据劳动法22条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
第102条规定: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秘密的保护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本条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认定侵犯商业秘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有三种情形: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上述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4、刑法对商业秘密的保护
: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以上就是关于商业秘密使用权转让规定及其相关问题。商业秘密使用权转让一般就是商业秘密许可转让,根据相关的合法的条件转让的都是能够视为许可使用的。希望这些资料和步骤足够的清晰,假如您对此仍有疑问的话还是建议您到相关律师事务所咨询,为您解决一些与这方面相关的分歧并解决与商业秘密使用权转让相关的问题是我们的荣幸。希望对您有帮助,感谢您的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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