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三清两建一公开”活动中妥善处理村级“三角债”的几点意见

发布时间:2020-07-31 16:05:15


发布部门: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吉政办发[2001]7号

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省委农办、、省委组织部、省农委、省监察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审计厅制定的《关于在“三清两建一公开”活动中妥善处理村级“三角债”的几点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年二月十五日

处理村级“三角债”,化解债务链,是开展“三清两建一公开”活动的重点。为把村级“三角债”处理好,借款问题的通知》(吉政发(1993)2号)、《关于做好1997年全省农村收益分配和抗灾自救工作的通知》(吉政发(1997)34号)、《吉林省清理整顿乡村两级不良债务工作方案》(吉政办明电(1999)89号)的有关规定,提出如下意见:
  一、妥善处理集体高息借款
  (一)削减高息,剔除复利。集体借款,凡1993年后发生的利息,其年利率不得超过20%,不准计复利。超过部分要削减,已计复利的要剔除。
  (二)追息和挂息还本。集体借款,凡1993年后发生的利息,已经偿还的,其中利息高出年利率20%的部分及复利部分原则上应追回。可以采取动帐不动钱的办法,记入个人往来。以2000年末帐面余额为准,所有集体借款自2001年1月1日起,将已发生的利息挂帐,先还本金,本金付清后,再还利息。
  (三)取消利息。对欠(借)集体款,又向集体变相放贷的,取消放贷利息,以本金顶往来欠(借)款,本金顶欠后有余额的,余额按年利率不超过20%计息,同时挂息还本,不准计复利;对集体经济组织拖欠的各类干部报酬、义务兵优待金、民办教师工资等转为抬款的,取消利息,只还本金;对党员、干部利用职权之便向集体放贷或变相放贷的,只还本金不付利息,已付利息或计复利的要追回;对以集体名义借款,个人从中牟利的党员、干部,要全部追缴非法所得,给集体经济造成严重损失的,要依法追究当事人经济责任、刑事责任。

  二、妥善处理农户尾欠
  (一)清除农户欠款中的高息与复利。1993年后发生的农户欠款,没有计息的不再计息。已经计息的,1993年1月1日至1997年12月31日发生的欠款,其年利率不得超过20%;1998年1月1日至2000年12月31日发生的欠款,其利率不能超过当地信用社同类农业贷款利率,超过部分要减下来。不准计复利,已计复利的要剔除。1993年1月1日后有还款的农户,其还款额中超过计息标准计息和计复利的,对已经多收取的利息部分,要退回农户。在帐务处理上可动帐不动钱,记入农户往来。2001年以后发生的农户欠款,可以按照当地信用社同类农业贷款利率计息。
  (二)激励农户积极还款。对及时向集体还清欠款的农户,可免收利息;对按计划分期还款的,可视其还款额度和时间,相应减收利息。鼓励债务划转,即将欠债户欠集体的款转顶集体欠存款户的款,欠款本金抵顶存款本息,欠款者应付利息作为鼓励金,给予接受划转欠款的存款户。
  (三)依法清欠。对于债权纠纷,要及时依法仲裁审判;对有能力还款而又拖欠不还的,可依法裁决还款时间及经济处罚。

  三、妥善处理呆死帐
  呆死帐是指已经无法收回的农户欠款。主要包括户主死亡且无法定继承人的农户欠款和1990年前举家出走,户口已迁出,至今下落不明的农户欠款。对呆死帐的认定,一要严格掌握界限,不得随意扩大范围;二要经村民代表会议充分讨论,多数人同意;三要经乡镇农经站审核同意,乡镇政府批准。对呆死帐的核销处理,村社集体经济组织有其他收入的,用其他收入核销;没有其他收入的,记入递延资产科目,逐年核销,不允许用积累资金一次性核销。对特困户和五保户的欠款,可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予以部分或全部减免,并比照核销呆死帐的办法履行减免程序和进行帐务处理。

  四、妥善处理外部欠款
  外部欠款是指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个人和其他集体经济组织的欠款。不论谁欠的,都必须积极催收。(一)本乡镇内村与村之间的往来欠款,由乡镇政府出面协调,帮助催要。(二)乡镇直机关单位欠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款项,由乡镇政府责令债务单位限期还清。有偿还能力但拒不偿还的,由乡镇政府负责从其行政经费或其他收入中扣还,情节严重的应追究单位领导责任。(三)机关干部和企事业单位职工欠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款项,要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催收。有偿还能力但久拖不还的,可从其工资中扣还。情节特别恶劣,造成极坏影响的,应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四)企事业单位欠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款项,如原单位已撤销或解体,又找不到接收单位承担债务,可作为呆死帐处理。但必须严格按照呆死帐的处理办法履行审批程序和进行帐务处理。
                              

省委农办                              
省民政厅                              
省财政厅                              
省审计厅                              
省委组织部                              
省农委省监察厅                              
二○○一年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