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国债手续费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3-26 14:26:15
发布部门: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深国税发[2000]462号
各分局、区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国债手续费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金融机构国债手续费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年7月20日·财税[2000]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近接一些金融机构反映,要求明确金融业国债手续费及企业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金融机构代发行国债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属于应税收入范围,应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请遵照执行。
发布文号: 深国税发[2000]462号
各分局、区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国债手续费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金融机构国债手续费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年7月20日·财税[2000]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近接一些金融机构反映,要求明确金融业国债手续费及企业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金融机构代发行国债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属于应税收入范围,应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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