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解释
发布时间:2020-02-08 12:55:15
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解释
。现予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二○○八年十一月三日
为了依法及时有效地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执行程序中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作出如下解释:
第一条 ,。
第二条 ,立案,不得重复立案。
,应当撤销案件;已经采取执行措施的,。
第三条 ,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提出。
,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撤销执行案件,;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
管辖权异议审查和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第四条 ,,。
第五条 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提出异议。
,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裁定。
第六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申请复议的,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第七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复议的书面材料,,。
,;,。
第八条 、利害关系人的复议申请,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第九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申请复议的,,并作出裁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第十条 执行异议审查和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被执行人、利害关系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停止相应处分措施的,;申请执行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继续执行的,应当继续执行。
第十一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债权人申请执行时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二)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对法律文书确定的行为义务的执行,;
(四)其他有条件执行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
第十二条 ,应当向其发出督促执行令,并将有关情况书面通知申请执行人。
,应当作出裁定,。
第十三条 ,,。
第十四条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三条规定的六个月期间,不应当计算执行中的公告期间、鉴定评估期间、管辖争议处理期间、执行争议协调期间、暂缓执行期间以及中止执行期间。
第十五条 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所有权或者有其他足以阻止执行标的转让、交付的实体权利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
第十六条 案外人异议审查期间,。
、有效的担保请求解除对异议标的的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执行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继续执行的,应当继续执行。
因案外人提供担保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有错误,致使该标的无法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提供担保请求继续执行有错误,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第十七条 案外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提起诉讼,对执行标的主张实体权利,并请求对执行标的停止执行的,应当以申请执行人为被告;被执行人反对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所主张的实体权利的,应当以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为共同被告。
第十八条 案外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提起诉讼的,。
第十九条 案外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提起诉讼的,。经审理,理由不成立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理由成立的,根据案外人的诉讼请求作出相应的裁判。
第二十条 案外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提起诉讼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
案外人的诉讼请求确有理由或者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停止执行的,可以裁定停止对执行标的进行处分;申请执行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继续执行的,应当继续执行。
最新资讯
-
08-28 1
-
08-25 0
-
08-06 2
-
09-27 2
-
财政部关于原基本养老保险行业统筹部门所属单位筹集资金购买特种定向债券有关问题的通知
08-17 0
-
02-19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