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说:司法鉴定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区别

发布时间:2020-06-12 11:08:15



时下,医疗纠纷已经成为困扰医疗界的一大难题,而与医疗纠纷处理密切相关的鉴定问题。无论是卫生行政部门处理,还是司法机关裁判,都必须涉及纠纷的性质和严重程度,而且医疗机构医务人也非常在意“我的医疗行为到底有没有问题”、“是否应当承担责任”。从我国目前的鉴定体制来看,医疗纠纷的鉴定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医学会鉴定专家组进行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人称为“医疗鉴定”;一是通过司法鉴定部门进行的因果关系鉴定,有人称之为“司法鉴定”。由于二者启动的程序、鉴定人员的组成、鉴定方式、鉴定的内容和鉴定所要解决的问题以及鉴定的监督方式等均不相同,必然会造成两种鉴定结论在司法诉讼中的不同“采信率”,从而引发医务人员产生这样的疑惑:到底是医疗鉴定权威还是司法鉴定权威,二者有什么关系。本届对此问题进行讨论。
我们讨论医疗鉴定与司法鉴定的区别和效力等级,尤其是在比较二者的优劣时,应当限定前提条件。这个前提条件就是二者都为医疗纠纷的司法裁判服务的。从这个角度来看,二者区别是很明显的,在诉讼中能够发挥的作用明显不同,因而法官采信司法鉴定的机会也要多一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