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考察团赴澳大利亚考察报告
发布时间:2019-10-28 22:59:15
司法鉴定考察团赴澳大利亚考察报告
应澳大利亚悉尼科技大学的邀请,,于2001年12月2日至14日赴澳大利亚进行了司法鉴定专业考察。本次考察团成员8人分别来自部法规教育司、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贵州省司法厅、江苏省司法厅、广东省司法厅等单位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考察团先后到澳大利亚的悉尼、堪培拉、哥本、墨尔本等地近十个大学和司法鉴定研究机构进行交流访问,重点考察了澳大利亚的有关司法鉴定的法律制度、司法鉴定管理体制、司法鉴定的实施运作等情况,访问了澳大利亚国家司法鉴定研究所、悉尼科技大学、,新南威尔士州警官学院等单位。为研究了解澳大利亚司法鉴定技术发展的最新成就与实践经验,考察团专门参观访问了维多利亚法医研究所、维多利亚州验尸官法庭、新南威尔士州临床病理和医学研究所,就有关证据法中的司法鉴定问题、司法鉴定程序规则、司法鉴定管理制度、司法鉴定机构运转情况以及法医学、物证学、罪犯DNA数据库、刑事技术、毒物学等专业问题进行了双向交流和讨论。中澳双方对本次考察交流均感到比较满意。
一. 澳大利亚司法鉴定法律制度概况
澳大利亚是联邦制国家,由西澳大利亚州、维多利亚州、新南威尔士州、昆士兰州、南澳大利亚州和塔斯马尼亚六个州以及首都区和澳北区二个行政特区组成。澳大利亚是传统的英联邦成员国,普通法是其主要的法律渊源。除联邦法律外,各州和特区均有自己的法律。,审理涉及外交、国防、税收及其他联邦事务的案件,适用联邦法律。,审理一般刑事案件和地方事务的案件。法庭审理完全采用抗辩式庭审方式。
澳大利亚的司法鉴定主要受其《刑法》、《证据法》、《验尸官法》和《司法鉴定程序法》等法律的规范。自1995年联邦制定《澳大利亚联邦证据法》以来,各州和特区均纷纷制定适用于本州和特区的《证据法》和《司法鉴定程序法》。在鉴定实施方面,除火灾、尸体鉴定依《验尸官法》由验尸官(更准确的应翻译为验尸决定官,并不具体从事鉴定技术工作,澳大利亚法律规定验尸官必须是律师出身,熟悉法律实务操作)决定外,其余均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鉴定的启动权由当事人掌握。
澳大利亚实行鉴侦分离制度,侦查部门不做鉴定,除犯罪现场痕迹、文字笔迹、枪弹验证等由隶属于政府的警察科学服务局进行鉴定外,一般都由警察收集检材后委托专门的研究所或大学实验室进行鉴定。悉尼科技大学司法鉴定系负责人引导我们参观了该校司法鉴定实验室中专门用于存放警察局提供待检样品的房间,并介绍了工作流程:警察部门在收集检材后,按照科学要求进行密封,送到实验室;实验室人员签收后,将检材分类存放于不同的实验室(为保证检材样本丢失、污染,各实验室保安措施极其严格,分别使用不同的空调、排风设施,非本实验室工作人员不得进入);实验室人员凭授权密码进入本专业实验室操作;作出鉴定结论意见并签名,并将检材重新密封后交还警察部门。值得一提的是,大学实验室作鉴定并不是按每个案件单独收费,而是由委托部门按每年案件数量将经费一次性拨给实验室。当我们提出何以警察部门如此信任大学的实验室这一问题时,对方表示,首先,双方有固定的协议;其次,实验室内部有严格的质量控制体系,确保自己的社会信誉,否则无法立足;最后,如果证据在实验室丢失、损坏,实验室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相关人员可能会承担刑事责任,但至今为止,还没有出现过假设的情况。
在普通法系国家,法官享有很大的权力,但原则上法官并不主动收集证据或选择证人,只是最终决定证据的采信。对于诉讼双方提供的专家证人、证据,法官一般从以下原则出发作出判断:是否需要专家证人出庭作证;出庭专家是否为本专业领域的专家;专家是否能公正地从科学角度出发向法庭提供意见等。
二. 澳大利亚司法鉴定管理及运作的基本情况
(一) 管理机构
澳大利亚司法鉴定管理机构主要有:澳大利亚联邦国家司法鉴定研究所(NIFS);澳新司法鉴定实验室高级管理者委员会(SMANZFL);澳新司法鉴定协会(ANZFSS);澳大利亚联邦国家测试认证中心(NATA)。
1. 澳大利亚国家司法鉴定研究所
国家司法鉴定研究所位于墨尔本市拉筹博大学内,于1991年由澳大利亚警务大臣会议批准成立。研究所由一个7人组成的董事会负责,其中1名主席由维多利亚州首席大法官担任,其余由警察、法医科学实验室主任等担任。董事会下设两个工作机构:一个是咨询委员会,协助董事会工作。主要职责是制定发展和策略性的计划,专门研究其它学科的研究成果和技术是否能引用于司法鉴定,把理论研究的最新成果及时运用到司法鉴定实践中去;另一个是管理委员会,其职责是制定有关司法鉴定的重大政策和对重大财务问题进行决策。
司法鉴定研究所的功能主要是:提供研究项目资助;组织国内司法鉴定机构的业务合作交流;技术支持和培训;与其它国家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合作等。日常工作主要是:举办专题会议,召集资深的鉴定人、技术警察,专门对法官、陪审团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通过通俗易懂的授课方法使之具备分析复杂司法鉴定证据后的法律含义;每年在全国范围举办不同专题的研讨会,例如在法庭上如何演示证据、进行作证等;与澳大利亚联邦国家测试认证中心(NATA)进行密切的合作,通过设立专门的咨询委员会对实验室进行评估对司法鉴定实验室进行质量控制;开展司法鉴定专家的继续教育工作,设立指纹鉴定、火器和痕迹鉴定、文检鉴定、火灾和爆炸的现场调查等培训项目,对鉴定人进行技能培训并考核鉴定人。另外,研究所还通过网站,发布涉及司法鉴定的法律信息,面向高中生普及司法鉴定科学知识。
研究所年经费约100万澳元,经费来源的三分之一是联邦政府拨款,三分之二是各州警察部门的拨款。通过科研项目的成果转化或争取其它政府及民间项目资助,研究所还可以得到更多的经费。
2. 澳新司法鉴定实验室高级管理者委员会(SMANZFL)
澳新司法鉴定实验室高级管理者委员会主要职责是制定司法鉴定实验室的管理政策,委员会有六名执行委员(澳大利亚4人,新西兰2人),管理者委员会下设专家委员会,每年召开一次年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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