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彩礼返还问题的几点意见
发布时间:2019-08-20 10:31:15
关于彩礼返还问题的几点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明确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手续但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对于法律规定的第(二)、(三)款实际上容易掌握并便于操作。但第(一)项在实际中却有一些问题,不能一概而论,需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一)按照当地风俗给予彩礼后,双方因种种原因未办理结婚证也没有共同生活的,当事人请求返还,应当给予返还。
(二)给付彩礼后,双方因种种原因没有办理结婚证,但双方已按当地习俗举办婚礼且已共同生活一段时间的,当二人解除同居关系时,给付彩礼一方要求返还彩礼时,我以为不能一味地以双方未办理结婚证为由给予支持。若双方虽未结婚但同居时间较长则不应退还,若双方同居时间较短,一方要求返还的,返还时应扣除为举办彩礼花费的部分,余下的给予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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