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X南与A银行沈阳市于洪支行陵西分理处及沈阳B物资公司、沈阳市C实业公司存单纠纷上诉
发布时间:2019-08-28 18:28:15
上诉人张X南与上诉人A银行沈阳市于洪支行陵西分理处(1998年7月,A银行沈阳市于洪支行陵西办事处变更为现名,以下简称陵西办事处)及原审第三人沈阳B物资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沈阳市C实业公司(以下简称C公司) 存单纠纷一案,张X南、 (1997)辽民初字第X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1995年7月13日,张X南将个人在D银行辽宁省分行营业部(以下简称D行营业部)龙卡帐户上的存款 500万元划出,D行营业部为其开具了一张面额为500万元的转帐支票,号码为2*****6,该支票没有填写收款单位名称。1995年7月14日,张X南经中介人季东风介绍,将该支票交给陵西办事处主任柴X军,柴X军把一张A银行沈阳分行面额为500万元整的《定期整存整取储蓄存单》交给张X南,存单编号007,户名张X南,存期为1995年7月14日至1996年7月14日,利率按月息9.15厘计算,存单上盖有陵西办事处结算专用章。1995年7 月14日,陵西办事处将D行营业部开出的500万元支票直接存入B公司设在该办事处152874031042号帐户上。该转帐支票用资人名称B公司不是张X南填写的。1995年8月,张X南到辽中县农业银行办理贷款,拟用陵西办事处为其开具的存单作抵押,辽中县农业银行拿此存单到陵西办事处核实时,陵西办事处主任柴X军予以承认,并在存单后面加盖了公章,注明“此笔贷款还完可以提前取抵押”。1996年7月14日存款期满,张X南取存款时,陵西办事处不予支付,,。
另查明,1995年7月10日,华样公司开出两张支票,收款人名称为张X南,领取人为季东风。其中100万元支票号码为 3094070,另一张20万元支票号码为3094069。一审庭审时,张X南承认得到100万元,另20万元为中介人季东风所得。该款为张X南存款500万元的高额利差。
又查明,B公司于1997年6月18日被沈阳市皇姑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销营业执照。B公司的上级主管部门C公司在B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未能成立清算组织处理债权债务。 C公司在为B公司注册时,填报注册资金登记为80万元,但资金未到位。
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