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1)豫法民终字第***号民事裁定书

发布时间:2019-08-19 19:44:15



[裁判类型]:民事
[审判程序]:二审
[裁判时间]:2001年12月24日
[裁判字号]:(2001)豫法民终字第700号
上诉人王X忠因与被上诉人张X华债务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王X忠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王X忠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王X忠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75元减半收取37.5元,由王X忠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