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A大厦筹备处与福建B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借款纠纷案

发布时间:2020-12-09 17:42:15



[裁判类型]:民事
[审判程序]:二审
[裁判时间]:2005年10月21日
[裁判字号]:(2005)民二终字第147号
[案例来源]:
[案情摘要]: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州A大厦筹备处。住xxx。法定代表人:林志亮,该筹备处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云英,福建新世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军芳,福建新世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
[案例正文]:

上诉人福州A大厦筹备处(以下简称筹备处)为与被上诉人福建B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借款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徐瑞柏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贾纬、沙玲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袁红霞担任记录。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1993年11月30日,C银行福州市南门支行(以下简称南门C行)与筹备处签订一份最高额授信借款合同-1993年93015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南门C行向筹备处发放 6000万元的最高额授信借款,期限自1993年11月30日至1998年12月27日,借款利率为月9.15‰,如遇国家调整利率,按调整后的利率计算。借款实际发放和期限以借据为凭,并在特别约定条款中明确贷款发放采取逐笔核贷。逾期还贷,则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收利息等。福州D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D公司)、福州市台江百货大楼(以下简称台江百货)、福州E糖酒副食品批发公司(以下简称批发公司)作为保证人,为筹备处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上述最高额授信借款合同签订后,南门C行先后向筹备处发放五笔贷款。一、 1993年11月30日,南门C行向筹备处发放人民币1000万元贷款,借款到期日为 1995年6月27日,用于商业网点建设,借款利率为月9.15‰。D公司、台江百货、批发公司作为保证人,为筹备处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上述贷款发放后,筹备处无法按期还款,后上述贷款经两次展期,第一次展期自1995年6月27日至1996年6月27日,利率月10.98‰。第二次展期自1996年 6月27日至1998年6月27日,利率月12.45‰。D公司、台江百货、批发公司继续为筹备处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但展期后,筹备处未偿还借款。二、1994年12月9日,南门C行与筹备处签订94014抵押借款合同,向筹备处发放人民币1500万元贷款,借款期限自1994年12月9日至1996年12月13日,用于试桩、施工等,借款利率为10.98‰,如遇国家调整利率,按调整后的利率计算。逾期还贷,则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收利息等。上述借款由筹备处提供坐落于八一七北路东侧总面积为 4860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榕证地(1993)137号)作为借款的抵押担保并在福州市土地管理局办理抵押登记,领取了榕抵证(1994)字第136号土地使用权抵押证书。上述合同签订后,南门C行依约发放贷款,但筹备处至今无法还款。三、 1995年11月,南门C行与筹备处签订 95021抵押借款合同(即榕房押字第 950098号在建房地产抵押贷款合同),向筹备处发放人民币700万元贷款。借款期限自1995年11月30日至1997年11月 23日。用于商业网点设施,借款利率为 12.06‰,如遇国家调整利率,按调整后的利率计算。逾期还贷,则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收利息等。上述借款由筹备处提供坐落于八一七北路东侧在建工程总面积用于抵押担保。上述抵押物已在福州房地产交易管理所办理抵押登记。上述抵押借款合同签订后,南门C行依约发放700万元贷款,但筹备处至今无法还款。四、1996年4月22日,南门C行与筹备处签订 96011抵押借款合同(即榕房押字第 960064号在建房地产抵押贷款合同),向筹备处发放人民币150万元贷款,借款期限自1996年4月25日至1998年4月3日,用于商业网点设施,借款利率为 10.95‰,如遇国家调整利率,按调整后的利率计算。逾期还贷,则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收利息等。上述借款由筹备处提供坐落于八一七北路东侧在建工程总面积用于抵押担保。上述抵押物已在福州房地产交易管理所办理抵押登记。上述抵押借款合同签订后,南门C行依约发放150万元贷款,但筹备处至今无法还款。五、1996年12月26日,南门C行与筹备处签订编号为96040人民币短期借款合同,向筹备处发放人民币200万元贷款。借款期限自 1996年12月26日至1997年12月26日。借款利率为9.24‰,如遇国家调整利率,按调整后的利率计算。逾期还贷,则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收利息等。上述借款由福州颐丰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颐丰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上述借款担保合同签订后,南门C行依约发放200万元贷款,但筹备处至今无法还款。颐丰公司亦未履行担保义务。

2000年6月21日,C银行福建省分行(以下简称福建C行)与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福州办事处(以下简称华融福州办)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由福建C行将南门C行所享有的前述五笔债权及其相应的担保从债权全部转让给华融福州办。上述债权转让已告知筹备处及相应保证人。

2003年6月26日,华融福州办与中信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华融资产处置财产信托合同》、《信托财产委托处置协议》,将上述债权设定为信托财产,华融福州办仍有权处置上述财产。华融福州办在管理上述债权期间,多次通过报纸公告或邮寄送达等方式向筹备处及相应保证人催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