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纪X香为与被告秦X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19-08-13 09:02:15
原告纪X香诉称:被告秦X府于2004年7月29日向原告借款50000X,至今未还。请求判令被告归还上述借款。
被告秦X府答辩称:借款事实。答辩人已于2005年2月5日归还了被答辩人本息计70000X,答辩人收回借条后随手将借条扔在垃圾桶内,结果被被答辩人捡了去。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请。
根据原告提供并经被告当庭质证无异议的《借条》原件,本院认定的事实与原告所述一致。
本院认为: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借款人在归还贷款人借款并收回《借条》后,会将《借条》销毁,最起码也会将《借条》揉成团后再扔掉;而原告提供的《借条》原件完好无损,并无被撕或被揉过的痕迹。被告关于已归还原告借款的主张,并无证据佐证且与日常生活经验法则相悖,本院不予采信。法律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返还贷款人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的,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本案所涉借款没有约定还款期限,原告通过诉讼的方式催告被告返还,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据此,,判决如下:
被告秦X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纪X香借款50000X。
案件受理费2010,其他诉讼费用400X,合计2410X,由原告纪X香负担400X,被告秦X府负担2010X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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