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X国与崔X兵债务纠纷案
发布时间:2019-08-12 12:50:15
原告崔X国与被告崔X兵债务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罗X忠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4年11月18日下午,我妻在山上放牛,突然牛无故发病从山坡滚至水田经抢救无效死亡,被告崔X兵闻讯赶到,用自带尖刀将牛血放出,当晚经村支书崔X明作中我以现金700元将死牛卖与崔X兵,崔X兵当即将牛抬走,此后我多次向被告卖牛款700元无果。现要求被告返还现金700元。
被告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04年11月18日原告崔X国之妻将耕牛牵至荒坡放喂,下午牛突然摔倒滚至坡下水田经抢救无效死亡。被告崔X兵得知赶至牛死现场,见牛已死,便用刀将牛血放出,时原告请人将牛抬回家中,当晚原告崔X国与被告崔X兵经中人作价,双方自愿达成买卖协议即崔X国以700元将死牛卖于崔X兵,被告崔X兵当即将牛拉走,嗣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崔X兵索要卖牛款700元无果,2004年12月7日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返还现金700元。
上述事实为原告当庭陈述,证人张X贵、张X青、崔X易、崔X亮的证言所证实。
本院认为,公民之间合法债权债务受法律保护,原告崔X国耕牛死后,被告自愿就已死耕牛与原告达成买卖协议,且将牛抬走。被告理应偿还原告依双方买卖协议所生债务耕牛款700元。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崔X兵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崔X国耕牛款现金700元。
案件受理费200元,其他诉讼费300元,共计500元由崔X兵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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