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讨债,一男子自己起诉自己
发布时间:2019-08-20 11:56:15
安康市一食品公司职工朱某,在2002年4月8日与他人合伙成立了一家建材装饰有限公司。同年4月17日,朱某以个人名义在李某所经营的建材商店购买建材,欠款4738.70元。为躲避这笔债务,朱某居然在2003年11月以李某的名义,将自己与公司其他两个合伙人作为被告起诉,企图让公司其他两个合伙人与自己共同承担债务。
在审理中,,。,于7月5日依法决定对朱某实施司法拘留15天。在拘留期间,朱某写出检讨书对自己的行为深表悔过,,提前解除司法拘留,并决定罚款1000元。
最新资讯
-
08-09 2
-
08-15 1
-
08-15 2
-
12-29 1
-
扬州市燃料总公司诉江苏省邳州市汽车运输公司偿还结欠的中转、仓储的煤炭纠纷案
08-29 1
-
宜昌A珠宝首饰实业有限公司与宜昌市B管理委员会投资办厂合同纠纷上诉案
08-08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