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伦富不服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案

发布时间:2019-08-24 02:54:15


原告:罗伦富,女,1955年 5月 22日出生,四川省泸县人。

被告:。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原告诉称:被告交警队未将事故路面施工单位追加为交通事故的责任人,就以第 2000— 279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驾驶员康忠华负交通事故全部责任。这个责任认定与被告的现场勘查笔录、询问笔录中载明的事故路面施工现场上无任何标志牌、防围设施、值勤人员提前下班等事实相矛盾,该认定书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是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请求撤销被告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判令被告重新认定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

原告向法庭提交的证据有:1、证人肖安良、梁开基、陈延喜的《证言笔录》,证明施工过程中施工路段实行车辆单行道通行,采取的措施是定人定点,从早上 6点到晚上 10点执勤,但事故时已无人执勤。2、《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证明事故发生地段的施工路面堆放有大量炭渣。

被告辩称:原告对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只能在法定的 15日内向上一级交警部门申请重新认定。原告不申请重新认定,而且还同意被告就该事故的损害赔偿进行调解,并达成了调解协议。,不服的只能是“调解协议”。根据自 2000年 3月 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行诉法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调解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因此,应当驳回原告的起诉

被告向法庭提交的证据有:1、《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道路交通事故调解笔录》、《泸州市交警三大队送达凭证》,用以证明原告对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已认可,并就损害赔偿达成了调解协议。 2、第 2000- 279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交通事故现场勘查草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用以证明事故现场路面宽 11.90米,堆放物约占路面宽 6.45米,剩余路面宽 5.45米,车辆能安全通过。3、泸州蜀泸路业有限公司《关于对泸隆路松滩桥至杨关桥路面改造的报告》,,手续完善合法。 4、施工单位在施工路段两端设立的施工标志牌照片和事故现场照片6张,、三款的规定,在泸隆路 38 KM处隆昌至泸州方向、41 KM+ 200 M处泸州至隆昌方向设有明显的标志牌和安全设施。5、对执勤人员梁开基的《询问笔录》,用以证明在施工现场设有标志牌和执勤点的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