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以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

发布时间:2019-08-15 04:03:15


  债务人以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

  债务人以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

  作者:白小莉 发布时间:2008-03-18 11:18:36

  近日,,,。

  被告王某向原告张某借款200万元,并出具借条称自2005年7月1日起还款,至2006年12月30日还清。之后王某一直未还款,,欠款,判决生效后王某一直未予偿还。

  2006年11月22日,王某与第三人王某某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约定王某某购买王某所有的位于朝阳区小关北里45号世纪嘉园建筑面积为179.83平米的房产,房产总价120万元。王某某当庭陈述其实际支付了购房款152万余元,但没有充分的证据加以证明,其提交的房屋契税完税证显示房屋的计税金额为120万元。案件审理过程中,,显示王某购买该房屋时的售价为8500元/平米,房屋总价为152万余元。

  庭审中,王某表示其无力偿还张某的债务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王某在2000年购买涉案房屋时的价格为每平方米8500元,而在2006年11月22日将涉案房屋卖给第三人王某某的价格为每平方米约6600元,该价格明显低于涉案房屋现在应有的价值,王某的行为属于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的行为。王某非法转让财产的行为,致使张某的债权无法得到实现。王某某作为第三人,其在购买房屋时应当知道王某所卖房屋的价格,其亦对涉案房屋现在应有的价值有所了解,王某某在明知王某以明显不合理低价出售房屋的情形下仍然购买,可以推定王某某与王某在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时具有恶意,故张某有权行使撤销权。张某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撤销权的成立要件及行使要件,予以支持。

  一审宣判后,被告王某对判决不服提出上诉,二审维持了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