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债务的处理案例

发布时间:2020-07-18 03:1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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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

  高X阳欠刘X风5万元工程款,该欠款系高X阳(男方)与李X茵(女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一年中刘X风多次向高X阳催讨,但高就是赖着不还。2004年春节过后,刘X风又找到高X阳,高却出示一份离婚判决书,,自己已无义务偿还。?刘X风在2004年5月将高X阳与李X茵二人告上法庭。

  分歧:

,对判决书分割债务的效力、被告主体及如何承担债务问题发生了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高X阳不应作为被告,被告应为李X茵,该债务应由李X茵个人承担。理由为:我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

  该规定说明,债权债务的负担问题作出的处理,对原夫妻双方之间有约束力。该案债务虽系由高某出具的,但在刘某向其催要债款时,,,,实际上已变更了债务人,从债权债务关系上说,债务发生了转移,形成了一种新的债权债务关系,故此该债务属李某的个人债务

  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应为高X阳与李X茵两人,该债务应由高与李连带承担。理由为::、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做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此处的财产从广义上来说也应包括债务。,没有征得债权人同意,,其效力不及与债权人。故夫妻共同债务不因离婚而免除。

  评析:

  笔者认为第二种意见是正确的。理由如下:

  首先,本案涉及正确解决离婚案件当事人与案外债权人之间的矛盾,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问题。。其实对此问题,,其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首先,我们来分析该案债务的性质问题。该债务系刘X风为高X阳承包工程所形成,工程款欠据也系由高X阳以其个人名义向刘某出具,该债务形成的期间为高X阳与李X茵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从事承包、租赁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收益,为夫妻共同财产”,;;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三条明确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个体经营或者承包经营的,其收入为夫妻共有财产,债务亦应以夫妻共有财产清偿。”可见,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论是一方或双方的经营收入,都归夫妻共有,从事经营所欠的债务,也理应为共同债务,故本案债务系夫妻共同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