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高院成功调解一起涉府欠款纠纷案

发布时间:2019-08-25 22:36:15


、C市人民政府(下称C市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欠款纠纷上诉案,民事调解书送达回证上签字和C市财政局一次性将调解书确定的工程款990万元划入A的财产,这起长达七年、当事人数次涉诉未获结果的纠纷终于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B公司系C市政府于1994年开办、由市财政拨款的国有公司。1997年7月,A与B公司签订了一份建筑施工合同,约定由A承建C南郊B场道土石方、航站楼高架桥、截排洪沟等工程。工程于2000年3月竣工并交付B公司使用。因B公司迟迟不予结算和付清工程款,并以单方审计拖延竣工结算、克扣A工程量,起诉讼,请求B公司结算并支付工程款。诉讼中,B公司为应付诉讼,以纪要形式承诺2003年3月31日前完成工程量结算,当年给付1000万元,余款在2004年分期偿还。A鉴于B公司的承诺,向成铁中院撤回起诉。后因B公司未能履约,导致A经营陷入困境,经多次催收无果后,遂于2006年再次提起诉讼,请求由B公司给付工程款及利息,由C市政府承担连带责任。

  成铁中院后经审理,判决B公司向A支付工程款9592015.39元及资金利息1422016.11元,C市政府对B公司的债务在出资不实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C市政府不服判决,提起上诉称B公司系独立的企业法人,应独立承担民事责任;C市政府已向B公司投入了大量资金,数量已超过注册资金,不应承担B公司的责任。

  在二审审理过程中,办案合议庭了解到,B公司的建设资金以及各项费用均是财政开支,结合本案C市政府在案涉工程中的地位、作用及其与B公司的关系,经多次向C市政府做调解工作,取得了该市党、政主要领导的理解和支持。市政府及时将调解书确定的990万元支付给A,使这起纠纷得以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