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分期付款引发纠纷为明确责任闹上法庭 法院:两公司互赔损失
发布时间:2019-08-04 18:06:15
两家公司,因分期付款问题产生纠纷,讨债方使用非常手段逼迫对方付款。为此,双方闹上法庭。日前,市中院对兰州A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简称A公司)与兰州B矿灯有限责任公司(简称B公司)间的合同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两公司互赔损失,后者给付前者拖欠货款3.8万余元,前者赔偿后者各类损失1.4万余元。
为了共赢签订合同
2003年10月30日,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B公司购买A公司的采暖锅炉一台及其辅助设备,价款总额17.45万元。结算方式为签订合同后付合同总额的30%,货到验收后付合同总额的50%,安装调试运行正常后再付总额的15%,一个采暖期后付清剩余的5%。违约责任为单方违约赔偿货款总额的5%。合同还约定,凡是与天然气公司有关的工作由A公司负责协调,各项费用由B公司全部支付,总费用为4.85万元。合同签订后,A公司依约提供并派人负责安装了锅炉,B公司先后共支付A公司各项费用20万,尚余3.8万余元未付。
为讨欠款偷盗设备
而后,B公司因锅炉多次出现质量问题而寻找A公司解决,并以此为由拒付余额,双方为此产生矛盾。A公司在多次索要欠款无果的情况下,于2005年11月19日派人趁B公司工作人员不备从正在运行的锅炉上拿走控制器,导致B公司锅炉突然熄火,无法正常供暖给取暖户。同日,B公司以控制器被盗为由向西固分局西固城派出所报案,后经派出所了解,立案。为了讨回欠款,。审理期间,B公司认为A公司将锅炉上的控制器拿走,导致其不能正常供暖,由此而向采暖户退赔采暖费及配备新的控制器的支出2.3万余元应由A公司支付。B公司不服提出反诉。
获赔不足提起上诉
,因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均存在违约情形,不符合双方合同约定“如单方违约赔偿货款总额5%”的条件,判处B公司给付A公司拖欠货款3.8万余元;A公司赔偿B公司各项损失2.3万余元;以上两项相抵,B公司给付A公司1.4万余元。一审判决后,A公司不服,向市中院提起上诉。
辨析责任互赔损失
市中院审理认为,A公司与B公司于2003年10月30日签订的买卖合同有效,双方应按约履行,关于本案双方争议的锅炉质量问题,B公司在2003年12月锅炉安装投入使用后,至今仍在正常使用,且B公司在锅炉安装使用后一年中从未就锅炉的质量问题主张过权利,,可以推断出A公司所供锅炉安装服务至少未达到国家标准,对由此而给B公司造成2.3万余元的损失理应承担赔付责任的认定系错误的法律推断。A公司已全面履行合同义务,所供锅炉及安装均合格,B公司应支付剩余货款。B公司的损失虽不是因锅炉质量问题造成,但A公司确有为索要货款,采取派人盗走锅炉集成控制器的行为,导致B公司为更换控制器多掏了钱,A公司应当赔付。另外,因A公司未履行合同中约定的维修义务以及其工作人员盗走锅炉集成控制器的不当行为使得B公司被迫停暖,故A公司应对此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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