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司打赢原告还发愁——一起值得深思的民间借贷纠纷案
发布时间:2019-08-22 07:45:15
官司打赢原告还发愁——一起值得深思的民间借贷纠纷案
日前,,其中借债讨债等细节规范问题值得大家深思。
2004年4月2日黄某某以做生意为理由,向苟某某借款30000.00元,苟某某从银行取款 30000.00元交与黄某某,约定当晚还钱,未出具欠条,2004年4月2日晚,黄某某在偿还的借款中夹杂大量白纸条,仅在表面使用真钱,苟某某当即向公安机关报案,之后经多方查找黄某某均未果。2008年8月18日,苟某某找到黄某某,其承认借款事实,以暂时无钱出具了欠条以后,黄某某又下落不明。
时间一天天过去,黄某某至今未归还借款。。2010年7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 2010年10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审理当天,传唤,未到庭庭参加诉讼。
,黄某某以做生意为由向苟某某借款,双方之间属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关系,借贷关系合法。债务应当清偿,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被告在借款时约定了还款期限,虽然从约定的期限看已经超过法定诉讼时效,但黄某某又于2008年8月8日重新出具欠条,视为黄某某对原债务进行了重新确认,放弃了因诉讼时效届满而产生的抗辩权。苟某某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依法应当缺席判决。据此,.00元。
判决下来了,可苟某某反而更加郁闷。为什么呢?寻找黄某某一下子找不着人。为此,苟某某的讨债之路似乎比想象中的要艰难得多了。
“先小人,后君子。”此话用在民间借贷上一点都不为过。为此,当发生借贷关系时,履行正常的手续和细节需要当事人双方好好把握。如果有需要,最好先咨询相关方面的法律政策,同时,追讨债务要及时,当在追讨债务中发现对方有逃避责任的嫌疑,要尽早提出诉讼要求,以免耽搁了时间悔之晚矣,本案幸好黄某某补打了一张欠条,否则,苟某某将很难得到法律的保护。
最新资讯
-
08-09 2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的批复
01-24 2
-
解读最高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三部门的法发(2004)5号文
08-10 0
-
08-17 1
-
在存单纠纷案件的审理中,有关当事人如有违法行为,人民法院如何制裁?
08-26 1
-
企业相互借贷的合同出借方尚未取得约定利息人民法院应当如何裁决?
08-16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