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男子为人担保被判还款20万元

发布时间:2019-08-03 01:33:15


  两男子为人担保被判还款20万元

  在现实生活中,为他人做担保的事情很普遍,但担保时应当看清所担保的内容,不然一不小心就成为直接替人还款的“冤大头”。9月14日,,欠款

  去年6月初,台州天台人许某向袁某借款人民币20万元,并出具一份借条给袁某。同时许某与袁某签订一份借款协议,要求袁某提供担保人。于是袁某找了杨某和厉某作为担保人在协议上签字捺印。借款到期后,许某未还款。今年8月底,袁某直接将杨某与厉某作为被告告上法庭,要求杨某与厉某归还借款。

  对此,杨某和厉某大呼冤枉,认为只有在起诉许某后,并且许某无力还款的情况下,袁某才能起诉自己与厉某,。

,杨某和厉某以担保人的身份在借款协议上签字,未约定保证方式,视为对借款承担共同连带保证责任,袁某有权直接将杨某和厉某列为被告,无需先行起诉许某。遂判令杨某和厉某归还袁某借款20万元。

  据此案承办法官介绍,依照中国《担保法》规定,保证分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一般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才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一种保证方式。但在民间借贷中,当事人往往对保证方式的约定都不明确,,均推定保证人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这样的债务纠纷,债权人有权直接起诉保证人要求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