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男子为人担保被判还款20万元
发布时间:2019-08-03 01:33:15
两男子为人担保被判还款20万元
在现实生活中,为他人做担保的事情很普遍,但担保时应当看清所担保的内容,不然一不小心就成为直接替人还款的“冤大头”。9月14日,,欠款。
去年6月初,台州天台人许某向袁某借款人民币20万元,并出具一份借条给袁某。同时许某与袁某签订一份借款协议,要求袁某提供担保人。于是袁某找了杨某和厉某作为担保人在协议上签字捺印。借款到期后,许某未还款。今年8月底,袁某直接将杨某与厉某作为被告告上法庭,要求杨某与厉某归还借款。
对此,杨某和厉某大呼冤枉,认为只有在起诉许某后,并且许某无力还款的情况下,袁某才能起诉自己与厉某,。
,杨某和厉某以担保人的身份在借款协议上签字,未约定保证方式,视为对借款承担共同连带保证责任,袁某有权直接将杨某和厉某列为被告,无需先行起诉许某。遂判令杨某和厉某归还袁某借款20万元。
据此案承办法官介绍,依照中国《担保法》规定,保证分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一般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才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一种保证方式。但在民间借贷中,当事人往往对保证方式的约定都不明确,,均推定保证人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这样的债务纠纷,债权人有权直接起诉保证人要求还款。
最新资讯
-
08-22 0
-
08-09 2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的批复
01-24 2
-
解读最高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三部门的法发(2004)5号文
08-10 0
-
08-17 1
-
在存单纠纷案件的审理中,有关当事人如有违法行为,人民法院如何制裁?
08-26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