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意替被执行人还款的案外人不能直接追加为执行人
发布时间:2019-08-17 00:02:15
一、基本案情
2005年10月,徐X梅、张X杰相识并确定恋爱关系。2006年4月23日,双方举行结婚仪式,并开始共同生活,但未办理结婚登记。2007年2月因琐事产生矛盾。2007年5月15日,张X杰为徐X梅书写欠条一张,承诺于2007年12月31日前还清欠款2万元。因张X杰到期未给付,,要求张X杰给付欠款2万元。
,判决张X杰于判决生效后7日内偿还徐X梅欠款2万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50元,于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
二、执行情况
判决生效后,因张X杰未在判决确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
在执行过程中,张X杰给付徐X梅案款1万元,后张X杰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对余款10150元给付问题,张X杰的父亲张X东主动与徐X梅联系,徐X梅与张X东经协商,徐X梅放弃2150元,余款8000元张X东为徐X梅书写一张欠条。为此,徐X梅表示放弃对张X杰的执行,后张X东未及时给付徐X梅余款,。
三、分析意见
本案争议的问题是:案外人代替被执行人偿还欠款,能否将其追加为被执行人,直接执行。
第一种意见认为可以执行案外人,:“对于可以替代履行的行为,可以委托有关单位或他人完成,因完成上述行为发生的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根据此规定,因被执行人张X杰下落不明,经查无财产可供执行。现张X杰的父亲张X东主动代替张X杰偿还欠款,,可将张X东追加为本案的被执行人,继续进行执行,所以张X东代替被执行人张X杰偿还欠款,将张X东列为本案的被执行人。
第二种意见认为不可以执行案外人。因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人申请执行而引起执行程序,,案外人不能随便直接执行。而且,在执行过程中,已执行原被执行人张X杰给付徐X梅案款1万元。对余款10150元给付问题,张X杰的父亲张X东主动与徐X梅联系,徐X梅与张X东经协商,徐X梅放弃2150元,余款8000元张X东为徐X梅书写一张欠条,该协议不具有法律上强制执行效力。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当事人与案外人达成协议,因该协议没有执行依据法律效力而不能直接追加案外人。根据本案的事实,徐X梅与张X杰民间借贷纠纷案,在张X东参加进来后,张X东为徐X梅书写欠条一张,形成徐X梅与张X东之间新的债权与债务关系,产生新的法律关系。:“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本案中张X东主动与徐X梅协商,双方达成共识,张X东为徐X梅书写欠条的行为说明双方形成了特定的权利与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债权人是徐X梅,负有义务的债务人是张X东,若张X东不按欠条的约定履行自己的还款义务,徐X梅可另行起诉张X东。所以不应将张X东直接追加为本案的被执行人。
2005年10月,徐X梅、张X杰相识并确定恋爱关系。2006年4月23日,双方举行结婚仪式,并开始共同生活,但未办理结婚登记。2007年2月因琐事产生矛盾。2007年5月15日,张X杰为徐X梅书写欠条一张,承诺于2007年12月31日前还清欠款2万元。因张X杰到期未给付,,要求张X杰给付欠款2万元。
,判决张X杰于判决生效后7日内偿还徐X梅欠款2万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50元,于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
二、执行情况
判决生效后,因张X杰未在判决确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
在执行过程中,张X杰给付徐X梅案款1万元,后张X杰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对余款10150元给付问题,张X杰的父亲张X东主动与徐X梅联系,徐X梅与张X东经协商,徐X梅放弃2150元,余款8000元张X东为徐X梅书写一张欠条。为此,徐X梅表示放弃对张X杰的执行,后张X东未及时给付徐X梅余款,。
三、分析意见
本案争议的问题是:案外人代替被执行人偿还欠款,能否将其追加为被执行人,直接执行。
第一种意见认为可以执行案外人,:“对于可以替代履行的行为,可以委托有关单位或他人完成,因完成上述行为发生的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根据此规定,因被执行人张X杰下落不明,经查无财产可供执行。现张X杰的父亲张X东主动代替张X杰偿还欠款,,可将张X东追加为本案的被执行人,继续进行执行,所以张X东代替被执行人张X杰偿还欠款,将张X东列为本案的被执行人。
第二种意见认为不可以执行案外人。因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人申请执行而引起执行程序,,案外人不能随便直接执行。而且,在执行过程中,已执行原被执行人张X杰给付徐X梅案款1万元。对余款10150元给付问题,张X杰的父亲张X东主动与徐X梅联系,徐X梅与张X东经协商,徐X梅放弃2150元,余款8000元张X东为徐X梅书写一张欠条,该协议不具有法律上强制执行效力。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当事人与案外人达成协议,因该协议没有执行依据法律效力而不能直接追加案外人。根据本案的事实,徐X梅与张X杰民间借贷纠纷案,在张X东参加进来后,张X东为徐X梅书写欠条一张,形成徐X梅与张X东之间新的债权与债务关系,产生新的法律关系。:“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本案中张X东主动与徐X梅协商,双方达成共识,张X东为徐X梅书写欠条的行为说明双方形成了特定的权利与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债权人是徐X梅,负有义务的债务人是张X东,若张X东不按欠条的约定履行自己的还款义务,徐X梅可另行起诉张X东。所以不应将张X东直接追加为本案的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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