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音资料让本案被告摆脱困境
发布时间:2019-10-14 00:35:15
不久前,我办结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今日得闲,就把这件案子说给大家听听。也许大家会说:“民间借贷纠纷案是再简单不过的案子了,就凭“借条”或“欠条”就能把官司打赢。你讲这种案例是没人要听的”!是啊,这话没错!作为“民间借贷纠纷案”的原告方一方来说,凭被告出具的“借条”(或“欠条”),就能打赢这场官司,那么,对于被告一方来说岂不是败局已定了么?我今天讲的就是一桩“民间借贷纠纷案”中的被告如何摆脱困境,转败为胜的真实案例。案情实况:
2008年8月的一天中午,我打开电脑上网,突然,我看到我的网页有新的留言:“余律师,我是上海的,名叫张某。因为遇到一些法律纠纷,想约您面谈”。看完留言后,我马上回复道:“可以,我后天正好到上海办事,中午十二点我们在XX咖啡厅见面谈吧,我的手机号是 13355731850”。
第三天中午,我如约来到XX咖啡厅,只见一位三十多岁的女士朝我微笑着问:“您是余律师吧?我就是张某,我们坐下来细谈吧!”于是,我们找了个靠窗的座位坐了下来,张某要了两杯咖啡,一边喝着,一边向我叙述着案件的来龙去脉。
原来,现年37岁的张某出生在新疆,她是六十年代上海支疆青年的子女,八十年代初期,她随父母从新疆返回了上海。后来,她认识了一位到上海来打拼的福建小伙子刘强,两人谈起了恋爱, 1996年,张某与刘强结了婚,婚后生育了一个女儿。话说刘强还真是个精明能干的小伙子,婚后没多久就创办了自已的建筑装饰公司和石材公司,自任公司的法人代表兼总经理。这张某呢,也在公司里担任财务部经理兼出纳员。由于公司的业务较好,很快刘强和张某就在普陀区和静安区等处购买了三套商品住宅房屋。2003年,刘强在在上海的松江城区买了一套别墅,并将别墅的房产权直接办在张某名下。
但是,自2004年起,张某发现公司的业务越来越差了,大不如以前,资金周转也时常发生困难。刘强有一个业务上的伙伴名叫庞亮,他是从江苏到上海来闯天下的,在松江开了一家专做室内外装修工程的小公司,庞亮也是一个精明强干的人,手头资金比较宽裕。由于庞亮的工程绝大多数都是从刘强公司分包来的,因此,他对刘强十分敬重。而刘强呢,在公司资金发生困难的时候,常常向庞亮开口借钱,每次开口借钱都不是小数,而是几十万元甚至上百万元的大额借款。当然,刘强每次都是给庞亮出具借条的。但是,其中另有四次,当庞亮拿着刘强向他借用的钱款来到刘强公司时,恰巧刘强却因事外出了,他临走时指示财务经理张某代为收款。所以,张某本在收到庞亮送来的款项后以公司名义给庞亮开具借款凭证,并在借款凭证上盖上公司的财务专用章,可是,庞亮居然不同意接受这样的借款凭证!庞亮说:“我这钱是交给你张某的,我只能要求你张某以个人名义写借条给我”。张某听了觉得为难,便拨打刘强手机向其请示,而刘强在电话中指示张某说“就依老庞的要求办”!于是,张某先后共四次向庞亮出具个人借条,总经额达258万元人民币!
不久,张某终于找到了公司经营业绩下降的原因。原来,这刘强在外染上了沾花惹草的坏毛病,有时在外边鬼混几天都不回家,公司业务也不爱管了,还大把大把地花钱泡妞。这张某是看在眼里,气在心头,为这事夫妻俩人不知吵了多少架,但刘强就是毛病不改、我行我素,无奈之下,张某向刘强提出了离婚。刘强听张某说出“离婚”二字,立即表示:“离就离!谁怕谁呀?!”于是,双方于2006年1月17日以协议方式办理了离婚手续。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一、普陀区的两套商品住宅房和松江城区的别墅归张某所有,静安区的商品住宅归刘强所有;二、刘强一次性补偿张某100万元;三,女儿随张某生活,刘强每月支付抚养、教育费5000元;四、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张某出具给庞亮的258万元借条的清偿责任由刘强承担。
离婚后,张某辞掉了刘强公司的工作,带着女儿一起生活。由于松江别墅只是一套毛坯房,没有经过装修,甚至连门窗都没有安装,加上张某和女儿在普陀区有房居住,所以,张某也没有过多关心这套别墅。转眼到了2008年的7月,张某想变卖松江的这套别墅,于是,他抽空来到松江看看这套别墅的近况,然而,当她走近别墅时却呆住了,原来,这本来是连门窗都没装的一所毛坯房,不知什么时候,也不知被谁装上了门窗,还进行了简单装修,并且已经有人住在里面了,走进别墅里面,看见有一男一女两个年轻人和一位老太太。但张某对眼前这三人全都不认识,问他们怎么会住在这别墅里的,他们都异口同声说这别墅是他们买来的,物业管理费也是他们缴的。张某是一个做事比较稳重的人,她没有和他们争辩,而是想到了聘请律师。
张某说完了整个过程后问我:“余律师,您说我该怎么办?”
我沉思了片刻说:,查明事实再说!”张某对此表示赞同。2008年8月20日,,要求警方调查处理侵占公民房屋的违法行为。次月初,派出所将调查情况向我作了通报:占房者是庞亮及其家人。,庞亮说出了占据别墅的原因和理由:因刘强和张某总共欠他债款近两千万元,至今未能偿还,所以,占据这套别墅作为抵押。:由于这起占房事件涉及民事债权债务关系,,但愿意配合双方做调解工作。在调解过程中,庞亮拿出了2004年张某以个人名义出具的四张借条,共计258万元,并说:“你张某只要把这258万元还给我,我马上把别墅还给你,刘强的债务我去向刘强讨要”。张某争辩说:“你庞亮是刘强的朋友并是业务伙伴,这258万元是刘强为了公司经营需要而向你借的,我张某与你根本没有任何交情的,我怎会向你借这么多钱?你送钱来时,我给你出具公司的借条,可你不要,硬要我以个人名义给你写借条,原来你的目的就是要栓住我?”对于张某的争辩,我知道她的理由很苍白,为什么?因为,毕竟人家手上有你以个人名义亲笔写的借条啊!而你张某与刘强在《离婚协议书》上的约定只能约束刘强,而不可能约束庞亮啊!
可以预料,这样的调解只能是不欢而散。张某觉得很失望,她还是问我这样的话:“余律师,你说我该怎么办?”我对她说:“耐心一点,我再出面找庞亮谈谈”。我虽对张某说得很轻松,但我心里明白:庞亮不大会与我达成调解协议的。后来,事实证明我没有想错,庞亮每次与我谈判总是重复那句话:“张某把258万元还给我,我也把别墅还给她!”谈判丝毫没有进展。但我也对庞亮解释了法律:“债务关系不可能成为你占据对方房产的理由,如果张某对你起诉,你会败诉的!”我话虽这样说,但还是没有底气对庞亮提起诉讼,为什么?道理很简单:庞亮手里握着张某的四张借条,张某一旦起诉他,他一定会以258万元借条另行对张某提起“民间借贷纠纷案”的诉讼的,这样一来,。虽然张某可以《离婚协议》另案起诉刘强,但这弯绕得也太远啦!!
2008年8月的一天中午,我打开电脑上网,突然,我看到我的网页有新的留言:“余律师,我是上海的,名叫张某。因为遇到一些法律纠纷,想约您面谈”。看完留言后,我马上回复道:“可以,我后天正好到上海办事,中午十二点我们在XX咖啡厅见面谈吧,我的手机号是 13355731850”。
第三天中午,我如约来到XX咖啡厅,只见一位三十多岁的女士朝我微笑着问:“您是余律师吧?我就是张某,我们坐下来细谈吧!”于是,我们找了个靠窗的座位坐了下来,张某要了两杯咖啡,一边喝着,一边向我叙述着案件的来龙去脉。
原来,现年37岁的张某出生在新疆,她是六十年代上海支疆青年的子女,八十年代初期,她随父母从新疆返回了上海。后来,她认识了一位到上海来打拼的福建小伙子刘强,两人谈起了恋爱, 1996年,张某与刘强结了婚,婚后生育了一个女儿。话说刘强还真是个精明能干的小伙子,婚后没多久就创办了自已的建筑装饰公司和石材公司,自任公司的法人代表兼总经理。这张某呢,也在公司里担任财务部经理兼出纳员。由于公司的业务较好,很快刘强和张某就在普陀区和静安区等处购买了三套商品住宅房屋。2003年,刘强在在上海的松江城区买了一套别墅,并将别墅的房产权直接办在张某名下。
但是,自2004年起,张某发现公司的业务越来越差了,大不如以前,资金周转也时常发生困难。刘强有一个业务上的伙伴名叫庞亮,他是从江苏到上海来闯天下的,在松江开了一家专做室内外装修工程的小公司,庞亮也是一个精明强干的人,手头资金比较宽裕。由于庞亮的工程绝大多数都是从刘强公司分包来的,因此,他对刘强十分敬重。而刘强呢,在公司资金发生困难的时候,常常向庞亮开口借钱,每次开口借钱都不是小数,而是几十万元甚至上百万元的大额借款。当然,刘强每次都是给庞亮出具借条的。但是,其中另有四次,当庞亮拿着刘强向他借用的钱款来到刘强公司时,恰巧刘强却因事外出了,他临走时指示财务经理张某代为收款。所以,张某本在收到庞亮送来的款项后以公司名义给庞亮开具借款凭证,并在借款凭证上盖上公司的财务专用章,可是,庞亮居然不同意接受这样的借款凭证!庞亮说:“我这钱是交给你张某的,我只能要求你张某以个人名义写借条给我”。张某听了觉得为难,便拨打刘强手机向其请示,而刘强在电话中指示张某说“就依老庞的要求办”!于是,张某先后共四次向庞亮出具个人借条,总经额达258万元人民币!
不久,张某终于找到了公司经营业绩下降的原因。原来,这刘强在外染上了沾花惹草的坏毛病,有时在外边鬼混几天都不回家,公司业务也不爱管了,还大把大把地花钱泡妞。这张某是看在眼里,气在心头,为这事夫妻俩人不知吵了多少架,但刘强就是毛病不改、我行我素,无奈之下,张某向刘强提出了离婚。刘强听张某说出“离婚”二字,立即表示:“离就离!谁怕谁呀?!”于是,双方于2006年1月17日以协议方式办理了离婚手续。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一、普陀区的两套商品住宅房和松江城区的别墅归张某所有,静安区的商品住宅归刘强所有;二、刘强一次性补偿张某100万元;三,女儿随张某生活,刘强每月支付抚养、教育费5000元;四、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张某出具给庞亮的258万元借条的清偿责任由刘强承担。
离婚后,张某辞掉了刘强公司的工作,带着女儿一起生活。由于松江别墅只是一套毛坯房,没有经过装修,甚至连门窗都没有安装,加上张某和女儿在普陀区有房居住,所以,张某也没有过多关心这套别墅。转眼到了2008年的7月,张某想变卖松江的这套别墅,于是,他抽空来到松江看看这套别墅的近况,然而,当她走近别墅时却呆住了,原来,这本来是连门窗都没装的一所毛坯房,不知什么时候,也不知被谁装上了门窗,还进行了简单装修,并且已经有人住在里面了,走进别墅里面,看见有一男一女两个年轻人和一位老太太。但张某对眼前这三人全都不认识,问他们怎么会住在这别墅里的,他们都异口同声说这别墅是他们买来的,物业管理费也是他们缴的。张某是一个做事比较稳重的人,她没有和他们争辩,而是想到了聘请律师。
张某说完了整个过程后问我:“余律师,您说我该怎么办?”
我沉思了片刻说:,查明事实再说!”张某对此表示赞同。2008年8月20日,,要求警方调查处理侵占公民房屋的违法行为。次月初,派出所将调查情况向我作了通报:占房者是庞亮及其家人。,庞亮说出了占据别墅的原因和理由:因刘强和张某总共欠他债款近两千万元,至今未能偿还,所以,占据这套别墅作为抵押。:由于这起占房事件涉及民事债权债务关系,,但愿意配合双方做调解工作。在调解过程中,庞亮拿出了2004年张某以个人名义出具的四张借条,共计258万元,并说:“你张某只要把这258万元还给我,我马上把别墅还给你,刘强的债务我去向刘强讨要”。张某争辩说:“你庞亮是刘强的朋友并是业务伙伴,这258万元是刘强为了公司经营需要而向你借的,我张某与你根本没有任何交情的,我怎会向你借这么多钱?你送钱来时,我给你出具公司的借条,可你不要,硬要我以个人名义给你写借条,原来你的目的就是要栓住我?”对于张某的争辩,我知道她的理由很苍白,为什么?因为,毕竟人家手上有你以个人名义亲笔写的借条啊!而你张某与刘强在《离婚协议书》上的约定只能约束刘强,而不可能约束庞亮啊!
可以预料,这样的调解只能是不欢而散。张某觉得很失望,她还是问我这样的话:“余律师,你说我该怎么办?”我对她说:“耐心一点,我再出面找庞亮谈谈”。我虽对张某说得很轻松,但我心里明白:庞亮不大会与我达成调解协议的。后来,事实证明我没有想错,庞亮每次与我谈判总是重复那句话:“张某把258万元还给我,我也把别墅还给她!”谈判丝毫没有进展。但我也对庞亮解释了法律:“债务关系不可能成为你占据对方房产的理由,如果张某对你起诉,你会败诉的!”我话虽这样说,但还是没有底气对庞亮提起诉讼,为什么?道理很简单:庞亮手里握着张某的四张借条,张某一旦起诉他,他一定会以258万元借条另行对张某提起“民间借贷纠纷案”的诉讼的,这样一来,。虽然张某可以《离婚协议》另案起诉刘强,但这弯绕得也太远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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