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辆买卖合同(车辆转让协议)股权转让案例
发布时间:2019-11-06 17:00:15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经过充分协商,在自愿、合法、平等的基础上,就甲方所有的车辆转让相关事宜达成以下条款,以兹共同遵守:
一、标的
甲方将其所有的 牌货车共计12辆(以下简称车辆)全部转让给乙方,车辆基本状况见附件1。
具体以实物车辆为准,乙方在签订本合同前已经对车辆状况及相关手续进行查验和了解,完全知悉车辆实际状况及存在的全部瑕疵,同意以车辆现状进行交易。
二、转让价款、定金及支付方式
甲乙双方共同确认车辆转让价款为人民币 万元,每辆车单价见附件2。
乙方在签订本合同时支付定金 万元,在签订本合同后10日内将剩余 万元一次性支付给甲方或甲方书面指定的收款帐户。
三、交接
甲方确认收到全部款项后应当立即通知乙方办理交接手续,双方对车辆进行交接,签收交接单。甲方应当同时将车辆行驶证、购置发票、保险等手续交付给乙方。在交接之前涉及车辆产生的违章、事故等法律责任由甲方承担,在交接之后涉及车辆产生的违章、事故、车辆灭失等法律责任及风险由乙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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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双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保证对车辆享有所有权或处置权,保证车辆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手续齐全,能够依法办理车辆过户。
2、甲方应当在车辆交接后协助乙方办理车辆及保险等过户手续。
3、乙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时间履行付款义务。未有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接收全部车辆或部分车辆。
4、乙方应当在交接后7个工作日内办理车辆的过户手续,因此产生的税费由乙方承担。
五、违约责任
1、甲方违反本合同第四条第1项约定,致使车辆无法过户的,因此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当由甲方赔偿。
2、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四条第3项约定,应当按照未付款部分的日万分之五承担违约责任,逾期超过30日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已付定金甲方不退还。乙方拒绝接收车辆或部分车辆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拒绝接收全部车辆的,甲方可解除本合同,定金不退还。拒绝接收部分车辆的,乙方按照拒收车辆价值的20%承担违约责任。
3、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四条第4项约定的,因此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当按照甲方承担损失的2倍承担赔偿责任。
六、争议解决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以协商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条款与本合同条款不一致的,以补充合同条款为准。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所有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合同生效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债权转让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第1款规定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国有银行债权后,原债权银行在全国或者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债权转让公告或通知的, 80条第1款规定的通知义务”。债权转让通知与诉讼时效债权转让后诉讼时效是否中断,学术界和司法实践中均有争议。有人认为,债权转让给受让人后原来的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重新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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