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与债务分割的问题的提出及解决对策
发布时间:2021-01-14 15:52:15
财产与债务分割的问题的提出及解决对策
问 题
1、一方隐匿、转移共有财产以及虚构债务的情形时有出现,。有的当事人为在离婚时多得财产,采用隐藏存款凭证,转移共有财产等方式,损害另一方的利益。另一方由于不知账号,无法取证,。有的还为侵吞另一方的财产而虚构债务,向亲朋好友要假借条、欠据,并互相串通作虚假陈述,但法官往往真假难辨,很难对虚构债务作出认定和依法处理。
2、新类型财产增多,缺乏区分和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标准和依据。企业改制后,一方取得的企业股权或者买断工龄的补偿费,是作为个人财产还是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认识不一,也无确定的标准。对婚前属一方的房屋,婚后一起拆掉在原址又重建的,另一方应否享有产权份额?对农村离婚案件中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如何分割?没有依据。如果分割后女方又转嫁到另一村的,所分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还有效?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一般三十年不变。有的土地承包经营,在女方嫁来之前就已确定,女方嫁来之后并未调整,但一起经营了数十年后,离婚时经营权是否可以分割?如果分割,与《婚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有无冲突?如果不能分割,女方的权益又如何保护?特别是在离婚后其生活又如何保障?《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也将成为空话。而且里面还涉及到身份权、行政权的问题。此外,对夫妻共同购买的股票、投资经营权如何分割也无依据,争议较大。房改房涉及到个人与单位的利益,投资经营权涉及到经营能力和效果的问题,给了不会经营的一方,企业就会垮掉。
3、关于知识产权收益归属的有关规定有欠公允。新《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知识产权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由于此条只强调了收益所得时间,而忽视了“知识产权”的取得时间。在适用中出现了两种不够公允的现象:一是一方婚前取得的知识产权,婚后获得收益则归夫妻共同所有,对取得知识产权的一方不利;二是一方婚后创作或创造并取得的知识产权,离婚后获得收益却又只归一方所有,这对取得知识产权的配偶一方不公。
4、对共同债务的认定和处理有盲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虽未办理离婚手续,但已公开分居生活,一方为生活或子女的教育、医疗、生活等所负的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还是个人债务?在离婚诉讼中,针对夫妻之间的诉请,债权人?夫妻一方能否以离婚判决而对抗债权人的起诉?基于此,由于《婚姻法》对共同债务规定不明,有的当事人还以约定财产为名,将共有财产约定给一方,而将债务约定给无财产的一方,试图逃避债权人的追偿。
对 策
1、加大对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吞另一方财产行为的惩处力度。除了按照《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对行为一方进行处理外,对那些情节特别严重的行为人,应按妨害公务和伪证罪进行处理,以减少此类行为的发生。
2、明确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和伪造债务行为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在离婚诉讼中,由主张对方隐藏、转移共同财产和伪造债务行为的当事人对对方隐藏、转移共同财产和伪造债务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因为夫妻毕竟在一起生活,对家庭钱款的支出,有无银行存款等应该比较清楚。如一方将存折隐藏,只要懂得户名,。如果只是一种怀疑和猜测,提供不出任何线索,只能由举证方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3、进一步明确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和分割方式。由于《婚姻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规定比较简单,不能穷尽。但生活的丰富多彩却使得个人财产的类型越来越多并不断涌现,给司法增加了许多困难。为此,有必要通过司法解释的方式,进一步明确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在明确范围时最好能确定一些原则。通过这些原则,可以让人很快识别出什么是夫妻共同财产,什么是个人财产。
4、知识产权的收益应以知识产权取得的时间为标准来确定。以知识产权取得的时间而不是获益时间来确定,有利于公平保护夫妻双方的利益,维护和稳定婚姻家庭关系。为此,应注意分情况具体规定:婚前一方取得的知识产权,婚后取得的利益归一方所有;婚后一方取得知识产权,婚后或者离婚后取得的利益应归双方共同所有。双方离婚后,一方将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期待权变为既得利益时,另一方有权要求与利益获得者一方分割所得;或离婚时,先对未实现经济利益的知识产权进行评估,将评估的“价值”作为共同财产部分,在分割共同财产时,享有知识产权的一方少分或给予另一方适当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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