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卖法的一般问题解释

发布时间:2019-08-21 03:39:15


  拍卖法的一般问题解释

  (一)拍卖的概念和特点

  拍卖是指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

  (二)拍卖当事人:三方主体:拍卖人(拍卖公司)、委托人、竞买人与买受人。

  1. 法律关系:委托人—拍卖人—买受人

  委托人和拍卖人是间接代理关系;拍卖人与买受人是拍卖合同关系

  委托人与买受人不存在直接的法律关系

  2.权利义务:瑕疵告知义务、身份保密义务

  拍卖人有权要求委托人说明拍卖标的的来源和瑕疵。

  拍卖人应当向竞买人说明拍卖标的的瑕疵。

  委托人、买受人要求对其身份保密的,拍卖人应当为其保密。

  (三)拍卖方式:增价拍卖和减价拍卖

  1.增价拍卖(英格兰式拍卖规则);

  竞买人的应价是要约,拍卖师的击槌确认是承诺

  2.减价拍卖(荷兰式拍卖规则)

  拍卖师的报价是要约,竞买人的应价是承诺

  (四)拍卖规则

  1.瑕疵请求规则

  (1)显而易见瑕疵的告知义务;

  拍卖人应当在拍卖前展示拍卖标的,并提供查看拍卖标的的条件及有关资料。拍卖标的的展示时间不得少于两日。

  (2)瑕疵请求权的抗辩:

  A、买受人过错造成瑕疵

  B、不保证条款:拍卖人、委托人在拍卖前声明不能保证拍卖标的的真伪或者品质的,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但不能作出确定性称述,否则不保证条款失效)

  (3)时效:

  因拍卖标的存在瑕疵未声明的,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

  因拍卖标的存在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

  2.底价(保留价)规则

  (1)底价的设定权;

  委托人有权确定拍卖标的的保留价并要求拍卖人保密。

  拍卖国有资产,,应当经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拍卖标的的保留价。

  (2)底价的公示制度;

  拍卖标的无保留价的,拍卖师应当在拍卖前予以说明。(有底价可以不说明)

  (3)底价规则的效力

  拍卖标的有保留价的,竞买人的最高应价未达到保留价时,该应价不发生效力,拍卖师应当停止拍卖标的的拍卖(流拍)

  拍卖人对抗底价的行为当然无效,无需考虑第三人是否善意,由拍卖人向第三人赔偿

  3.禁止参与竞买规则

  (1)禁止拍卖人参与竞买;

  拍卖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竞买人的身份参与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并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

  (2)禁止委托人参与竞买

  委托人不得参与竞买,也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