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北金王—兰州楚玉江涉嫌诈骗一案精彩辩护成功案例

发布时间:2020-03-17 09:43:15


  合同诈骗罪精彩辩护词

  西北金王兰州楚x江与A集团7600万元特大黄金合同诈骗案,律师观点,被告人的行为属于民事欺诈行为,公诉机关指控罪名不成立

  ——辩护律师:王勇 北京市中淇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情简介】:

  楚x江长期在兰州从事个体黄金交易,其业务流量规模已经堪称西北最大的个体黄金经营商。其中,楚x江从2007年开始,为A集团外购黄金。公诉机关指控,2008年5月,被告人楚x江在进行黄金现货交易的同时,开始与兰州另外的个体黄金商马x华等人合作,非法炒作境外黄金期货,并在7月份中旬开始,在黄金期货、现货中出现巨额亏损。2008年8月11日,马x华等人多次打电话向楚x江催要资金。楚x江意图用A的外购黄金货款来弥补自己的亏损。8月12日,楚x江隐瞒了自己非法从事黄金期货交易、资金匮乏且无足够黄金的事实,以向A精炼厂发送黄金为名,先后两次欺骗A业务员冯某某(化名)签署了共计450公斤黄金验收单,骗取精炼厂向其账户打款共计7600万元,并于收到款后的当天,就将该款打给了马x华、马x明等人,全部用于非法黄金期货补仓和偿还个人欠款,期间,楚x江将12日、13日收购的黄金现货发给河南灵宝市金源桐辉公司等客户,未向精炼厂发送黄金,给A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69465386.82元。8月13日,楚x江将其妻子儿女送回老家。13日深夜,又安排业务员将剩余的黄金返还给杨某某、马某某等自己的供货商,处理完黄金后,连夜解聘人员,14日,躲避A业务员。后来,楚x江联系了A的人员,并跟随其到了山东,后来,在协商偿还货款未果的情况下,将楚x江扭送至公安机关。

  在经历了多次延期侦查、两次退回补充侦查、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等全部刑事诉讼侦查及审查起诉程序后,公诉机关以涉嫌构成合同诈骗罪,对楚x江提起公诉。

  在庭审中,本辩护人作为楚x江的辩护律师,针对楚x江的行为主观上不具备非法占有对方货款的故意、客观上有履行合同的行为,其行为属于“借鸡下蛋”的民事欺诈行为,不构成犯罪,以及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办案程序有涉嫌违反法律规定行为,程序违法等理由,提出了指控罪名不成立的辩护观点,法庭上,控辩双方展开了激烈的辩护……

  庭审后,,之后数月,又再次开庭……

  现将在庭审中本辩护人达标的辩护词发表如下:

  辩 护 词

  辩护人——王勇 北京市中淇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北京市中淇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楚x江家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一审辩护人,出席今天的法庭审理活动。接受委托后,我仔细的查阅了本案的卷宗材料,多次会见了被告人楚x江,根据楚x江目前的身体状况,向法庭提出了对其进行精神鉴定的申请。针对目前尚未进行鉴定、楚x江无法正常回答控辩双方及审判机关的正常讯问和发问,无法进行正常的供述,因而,在继续坚持对其必须对其精神状况进行鉴定的基础上,只能针对卷宗中已经有的证据材料,结合法律、法规,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本辩护人总的辩护意见是:公诉机关对被告人楚x江涉嫌构成合同诈骗的指控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不合法,指控罪名不能成立。被告人楚x江在主观方面不具备非法占有的故意,在客观方面具有已经实际具体开始履行合同的行为,有履行合同的诚意,之所以没有能够履行合同,其原因是由于被告人将收到的货款打给了马x华,马x华未经楚x江同意,擅自将该款部分用于期货补仓、部分用于购买货物,而后,马x华又违约未履行向楚x江供货的义务,导致楚x江货源断缺,从而无法履行其对被害人的合同,在绝望的情况下,楚x江做出了违约的行为,没能给被害人供货,货款也因资金链的断裂而导致无法退还。在违约后,楚x江能够积极主动的找被害人说明违约的原因,并表示愿意承担赔偿责任,随后又积极地倾其所有对被害人的损失赔偿了近700万元,被告人楚x江的以上种种行为,证明了其主观上有履约的诚意,没有非法占有被害人货款的故意,客观上有积极履约、事后又有积极弥补损失的行为,不具备合同诈骗罪客观要件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加之其违约又是由于第三方违约造成了自己无力履约的原因,因而,其行为不构成犯罪。

  就其法律性质而言,楚x江的行为仅仅属于“借鸡下蛋”的民事欺诈行为,其与A之间的关系应该属于债权、债务关系,是属于民事纠纷的法律关系范畴,因此公诉机关对其指控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指控罪名不能成立,建议公诉机关以证据不足撤回公诉,或者,,分述如下:

  为了弄清楚x江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我们首先要看一下本案已经查明的下几个基本事实:

  一、被告人与被害人以及其它客户黄金贸易行业的行业交易习惯问题

  1、现货的交易习惯

  通过阅卷,结合庭审质证的相关证据,已经查实,楚x江与其供货商的黄金现货的交易方式是供货商(包括马x华、马x明在内)第一天将黄金送到楚x江处,楚x江收下,第二天上午,楚x江将第一天所收黄金的货款通过网上银行打给客户,偿还欠客户的货款,如此循环不止。即客户先送货,楚x江收到货后,第二天再付货款。

  楚x江与被害人A集团精炼厂(以下简称A)之间约定的交易习惯是:A的业务员先验完货并封存入库,然后向厂里发去购货确认单,厂方收到确认单后,按照确认单所约定货款的95%打给楚x江货款,余款等厂方收到货化验后据实支付。楚x江负责将所发货物送上飞机后,合同结束。也即是先供货、验货、封存入库,再发确认单、汇货款、发货。

  2、在交易习惯中的已订购但未支付黄金现货的概念,该批货的数量多少,能够直接作为认定楚x江是否有履行合同的能力的证据。

  被告人楚x江在与客户交易中,有一个已向客户订购但是客户未支付货物的概念,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该部分货款的概念为按照订货时的价格、数量,楚x江向客户订购黄金现货后,客户便负有按照订购时的价格、数量,向楚x江交付订购黄金的义务,楚x江收到到货后,再支付货款,此种情况下,按照交易习惯,即便此时楚x江拖欠该客户的其他货款,该客户仍不能抵消或者免除向楚x江交付所订购货物的义务。换句话说,就是即便楚x江欠这个客户的钱,这个客户也得无条件的负有向楚x江支付该订购货物的义务,这是楚x江和客户之间的一种合同之债,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很清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