绝地反击成功案例
发布时间:2019-08-11 03:17:15
女孩找到我时,已经生效,而且已进入执行阶段。
,。而女孩告诉我,她欠某公司的债务已清偿完毕。
女孩与某公司发生业务关系始于2005年春季。平时,女孩在莫斯科做生意,平常回国也在北京联系业务,不在户籍地居住。根据女孩提供的护照表明,2010年1月13日至3月31日、4月13日至5月3日、5月16日至6月3日、7月13日至8月5日、8月17日至12月29日期间,女孩在莫斯科工作。而该案在受理、公告和审理该案期间,是在2010年8月5日起至11月12日,恰逢女孩在莫斯科。因此,法律文书,,因此也无法对原判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进行质证,也无法提供由某公司经过公证机关公证的代理人与女孩于2006年12月签订的《债务清偿书》,而该《债务清偿书》却能证明双方之间已没有债权债务关系。
女孩是在春节回家时,,,判决的结果让女孩目瞪口呆、吓得够呛。
因众所周知的“再审难,难于上青天”的现状,所以,。。将近三个月时,裁定书,女孩再次陷入绝境。
在安慰女孩的同时,我马上向检察机关申请抗诉。但女孩却于我提出抗诉申请的第五天,,实行司法拘留15天的措施。
又过了二个月左右,,向检察机关抗诉终于成功,女孩的案件柳暗花明,前景一片灿烂……。但是即使女孩能够改判,根据法律规定,已执行的财产可以采取执行回转措施,可女孩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却是无法采取执行回转措施的,而且得不到国家赔偿。
作者俞肃平,来源新民晚报,201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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