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担保债务纠纷案
发布时间:2019-08-27 19:41:15
关于债务的问题
你好律师,2007年12我朋友向私人借款10万 是我和另外一位朋做担保,中途以还3万,借条上没写还款时间,现在借款人失踪了,他跟老婆是2009年离婚,假如是连带保证,请问他老婆有责任吗?如果有责任我们如何分担,谢谢
律师解答:
1、夫妻存续期间对外发生的债务,除有证据证明是个人债务外,应当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所以,债务人的妻子有责任还钱;
2、你们作为保证人,对于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连带责任的意思是:任何连带责任人对于债务均承担全部的履行责任,其中任何连带责任人履行义务后,其余连带责任人也就无需再向债权人履行责任;但是在连带责任人之间将产生责任分担问题。
相关法律知识:
担保是指法律为确保特定的债权人实现债权,以债务人或第三人的信用或者特定财产来督促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制度。
担保为了担保债权实现而采取的法律措施。从我国担保法的内容看,债的担保应当说是指以当事人的一定财产为基础的,能够用以督促债务人履行债务,保障债权实现的方法。担保法上的担保,又称债权担保、债的担保、债务担保,是个总括的概念,内涵丰富,外延极广。在我国的立法上并未对此下一明确的定义。
担保性质
1、平等性
担保关系中当事人地位平等、担保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是双方平等协商的结果。
2、自愿性(选择性)
我国合同法设立了担保制度,但并未规定当事人必须设立担保。
3、从属性(附属性)
担保之债是从债,被担保之债是主债,主债无效或消灭,从债也随之无效或消灭。
4、保障性
保障合同的履行是担保的最根本的特征。
5、补充性
5.1担保权利人行使担保权利以主债务已届清偿期且债务未得到履行为前提。
5.2保证人对担保权利人享有先诉抗辩权。
担保方式
1.根据法律规定,担保有五种方式,即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
2.需要注意的是:
2.1当事人在为合法的债权提供担保时,只能提供以上这五种担保,而不能创设新的担保形式。
2.2五种担保形式所产生的法律效果有以下区别:
2.2.1保证产生的权利为债权,不具有优先受偿性;
2.2.2定金产生的权利也是债权,同样不具有优先受偿性;
2.2.3抵押、留置、质押取得的是担保物权,对担保物及其变现所得的价款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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