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金湾汽车客运有限公司诉昆明市味精厂其他债务纠纷案

发布时间:2019-08-26 14:12:15




  [裁判类型]:民事

  [审判程序]:一审

  [裁判时间]:2007年09月17日

  [裁判字号]:(2007)昆民一初字第13号

  [案例来源]:

  [案情摘要]:原告昆明金湾汽车客运有限公司。住×××。法定代表人常河昆,总经理。特别授权诉讼代理人徐文斌,云南协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诉讼代理人胡明德,汉族,1955年×月×日出生,住×

  [案例正文]:

  原告昆明金湾汽车客运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常河昆,总经理。

  特别授权诉讼代理人徐文斌,云南协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特别授权诉讼代理人胡明德,汉族,1955年×月×日出生,住×××,身份证号码:××××。

  被告昆明市味精厂。住×××。

  法定代表人马若珍,厂长。

  特别授权诉讼代理人万立、张倩,云南刘胡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昆明金湾汽车客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湾公司)诉被告昆明市味精厂(以下简称味精厂)其他债务纠纷一案,本院于2006年12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7年4月10日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常河昆及诉讼代理人徐文斌、胡明德,被告味精厂的法定代表人马若珍及诉讼代理人万立、张倩,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