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抚松县松江河城市信用合作社诉抚松县东岗信用社、孙峰存单纠纷上诉案

发布时间:2020-12-17 08:37:15


  [裁判类型]:民事

  [审判程序]:一审

  [裁判时间]:2000年11月09日

  [裁判字号]:(2000)白山经终字第6号

  [案例来源]:

  [案情摘要]:上诉人(原审被告)吉林省抚松县东岗信用社。法定代表人于树利,主任。委托代理人王建国,1963年8月20日生,汉族,该信用社工会主席,住×××。委托代理人王力,白山抚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例正文]:

  上诉人(原审被告)吉林省抚松县东岗信用社。

  法定代表人于树利,主任。

  委托代理人王建国,1963年8月20日生,汉族,该信用社工会主席,住×××。

  委托代理人王力,白山抚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抚松县松江河城市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刘凤斌,主任。

  委托代理人息灿国,1964年3月29日生,汉族,该信用社信贷员,住×××。

  委托代理人朱玉华,白山松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孙峰,45岁,汉族,抚松县外贸公司工人,住×××。

  上诉人吉林省抚松县东岗信用社(以下简称东岗信用社)因存单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东岗信用社委托代理人王建国、王力,被上诉人抚松县松江河城市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松江河信用社)委托代理人息灿国、朱玉华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孙峰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