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金菱里克塑料有限公司与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第三建筑公司拖欠工程款纠纷案

发布时间:2019-08-28 03:58:15


  [裁判类型]:民事

  [审判程序]:二审

  [裁判时间]:2000年04月13日

  [裁判字号]:(2000)民终字第184号

  [案例来源]:

  [案情摘要]: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合肥金菱里克塑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长江西路669号。法定代表人:张长琚,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庄仲希,中国法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有

  [案例正文]: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合肥金菱里克塑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长江西路669号。

  法定代表人:张长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庄仲希,中国法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有志,陈有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第三建筑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尧化门。

  法定代表人:万军,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清超,该公司安徽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国良,中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合肥金菱里克塑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菱里克公司)为与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第三建筑公司(以下简称八局三公司)拖欠工程款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