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中华大饭店与深圳粤源复合材料装饰有限公司工程款纠纷上诉案

发布时间:2019-11-19 11:37:15


  [裁判类型]:民事

  [审判程序]:二审

  [裁判时间]:2000年08月09日

  [裁判字号]:(2000)民终字第49号

  [案例来源]:

  [案情摘要]: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中华大饭店,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解放北路118号。法定代表人:朱松林,该饭店董事。委托代理人:郑雪才,该饭店法律顾问。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粤源复

  [案例正文]:

  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中华大饭店,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解放北路118号。

  法定代表人:朱松林,该饭店董事。

  委托代理人:郑雪才,该饭店法律顾问。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粤源复合材料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南油商服大厦八楼。

  法定代表人:刘汝权,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娜,该公司总经理助理。

  委托代理人:林安娜,新疆鼎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新疆中华大饭店(以下简称中华大饭店)为与深圳粤源复合材料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粤源公司)工程款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中华大饭店的委托代理人郑雪才,粤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林安娜、陈娜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