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源水利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市分行、国宇经济发展总公司存款纠纷案

发布时间:2021-04-26 17:42:15


  [裁判类型]:民事

  [审判程序]:一审

  [裁判时间]:2002年06月13日

  [裁判字号]:(2001)一中民初字第1587号

  [案例来源]:

  [案情摘要]:原告港源水利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北角英黄道城中心15楼1508号。法定代表人陆国俊,董事。委托代理人张春雷,北京市信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市分行,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

  [案例正文]:

  原告港源水利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北角英黄道城中心15楼1508号。

  法定代表人陆国俊,董事。

  委托代理人张春雷,北京市信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市分行,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展览馆路5号。

  负责人李兴奇,行长。

  委托代理人胡维羽,北京市天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海燕,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市分行干部。

  第三人国宇经济发展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成方街33号。

  法定代表人荆文超。

  原告港源水利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港源公司)诉被告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市分行(以下简称农行北京分行)、第三人国宇经济发展总公司(以下简称国宇公司)存款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港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春雷、被告农行北京分行委托代理人胡维羽、陈海燕到庭参加了诉讼。第三人国宇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