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科技开发总公司和杨哲股权转让纠纷案
发布时间:2019-08-05 18:4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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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类型]:民事
[审判程序]:一审
[裁判时间]:2003年09月05日
[裁判字号]:(2003)庆商初字第133号
[案例来源]:
[案情摘要]:原告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科技开发总公司,住所地大庆开发区市场街22号。法定代表人王方玉,经理。委托代理人孟祥业,大庆市四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哲(自然概况不详)。原告大庆高新
[案例正文]:
原告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科技开发总公司,住所地大庆开发区市场街22号。
法定代表人王方玉,经理。
委托代理人孟祥业,大庆市四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哲(自然概况不详)。
原告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科技开发总公司(以下简称高科技总公司)诉被告杨哲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科技总公司委托代理人孟祥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哲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高科技总公司诉称:因被告欠原告股权转让款长期不还,双方于2001年4月18日达成了“偿还欠款协议”,该协议约定:被告分三期还清全部欠款,其中2001年6月30日前还200000.00元;2001年8月30日前还300000.00元;其余在2001年10月末全部还清。在协议签订后,被告始终没有履行还款的义务,时至今日分文未还,而且避而不见逃避债务,致使原告难以寻觅,,请求判令被告偿还欠款本金90万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杨哲没有答辩。
庭审中,原告高科技总公司提交一份2001年4月18日签订的偿还欠款协议,证明被告杨哲拖欠原告股权转让款900000.00元。本院认为,由于协议加盖了原告的公章和有被告杨哲本人的签字,且被告杨哲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放弃对原告提交证据质证的权利,故此份偿还欠款协议应为客观真实的,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定,被告杨哲拖欠原告高科技公司股权转让款900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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