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保证人起诉债务人追偿获支持

发布时间:2019-08-13 15:30:15


  常常有债务人为了逃避债务而消失得无影无踪,令债权人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更令无辜的保证人的合法利益受到损害。近日就发生了一起,债务人为逃避债务玩失踪,保证人追偿获支持的案件,下文,为您详细介绍。

  案情:

  广西某山市一债务人为躲避债务玩起了“人间蒸发”,担保人代替偿还借款后,却得不到补偿,无奈之下起诉债务人行使追偿权。2014年10月14日,,判决被告王某偿还原告张某借款本金6万元及相应利息。

  2009年,在广东茂名办厂的某山人张某结识了老乡王某,两人逐渐发展成为生意伙伴关系。2012年10月18日,王某因开餐馆资金周转困难,向案外人王某借款6万元并请求张某为其担保,当时王某出具借据一张,并约定“借款利息为月息2%,借款期限为2012年10月18日至2013年10月18日”等事项。

  张某应王某的要求在该借据上的保证人一栏署名。孰知王某的餐馆开业后,由于经营不善,中途关门停业,王某也因债务缠身逃之夭夭。借款到期后,案外人王某多方打听王某下落未果,逐找到保证人张某,要求其承担保证责任偿还借款。2014年6月,张某向案外人王某代偿了被告王某的6万元债务及利息。依照法律规定,,向其追偿。

  审判:

,被告王某因未按约定及时偿还借款给债权人王某,原告张某作为担保人代还被告王某与王某的借款6万元属实。

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之“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的规定”,原告向被告追偿垫付的6万元借款,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请求支付利息,属于原告代偿借款的损失,被告应予赔偿。

  被告王某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亦不作书面答辩,视为其对本案实体抗辩和质证权利的放弃,由此而产生的不利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据此,判决被告王某偿还原告张某借款本金6万元及支付相应利息。

  法官提醒,为他人提供借款担保时,一定要事先了解作为担保人应负的责任并斟酌借款人的信用程度,同时约定好担保方式、期限和份额,以免在借款人跑单后要替他人还债。

  为您推荐:合伙企业散伙后债务可由一个人承担

  第33条第1款规定:“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详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