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损失应该由谁来承担责任

发布时间:2019-08-29 18:06:15


  公司清算注销了,却没有通知已知的债权人,以致债权人的债权未能得到清偿,那么债权人的损失由谁承担赔偿责任?最近,清算组成员冯某、赵某、黎某责任纠纷案,以未履行清算义务为由,判决三被告赔偿兴x公司因此造成的损失。

  案情

  未通知已知债权人股东注销公司被诉

  高x公司于2009年间多次向兴x公司订购不锈钢漏产、不锈钢中式密产等产品,尚欠兴x公司货款逾16.8万元。2012年7月19日,,请求高x公司支付尚欠的货款及利息,.8万元及利息给兴x公司。上述判决生效后,高x公司一直没有履行付款义务。

  高x公司有赵某、黎某、冯某三名股东。2013年10月24日,高x公司召开全体股东会,会议决定解散高x公司并成立了由赵某、黎某、冯某三人组成的清算组。随后,该清算组委托了某税务师事务所对高x公司的税款进行清算,并到税务部门办理了注销税务登记。2013年10月30日,清算组在报纸上刊登《注销公告》,公告内容:“高x公司经股东会决议,决定终止经营并申请注销。请有关债权人自本公告见报之日起45天内前来办理有关手续。特此公告。”2013年12月20日,清算组到阳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高x公司进行了注销登记。

  兴x公司得知高x公司注销后,,要求冯某、赵某、黎某赔偿上述货款及利息。

,该案是高x公司在清算注销过程中产生的纠纷,属清算责任纠纷。该案的争议焦点是:作为股东的冯某、赵某、黎某,在对高x公司进行清算、注销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并造成债权人的损失?

  冯某、赵某、黎某作为高x公司的全体股东,可以按照法律的规定召开股东会议决定解散公司。但是,《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费,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