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格审查民间借贷关系 防范恶意诉讼

发布时间:2019-08-03 21:38:15


  在民事审判中应当注意通过严格审查民间借贷关系是否存在有利于准确识别、防范恶意诉讼,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并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案情

  2014年12月21日,李荣x向刘文x出具欠条1张,内容为“欠刘文x现金5万元”。2015年7月,刘文x持该欠条起诉李荣x。案件审理过程中,双方自行和解,刘文x撤回了起诉。但刘文x并未把真正的欠条归还被告李荣华,而是将事前模仿李荣x笔迹的假欠条当面撕毁。2015年10月14日刘文x又持李荣x欠条原件,。庭审中,李荣x提供了被撕毁的假欠条粘贴件、当日取款5万元的银行交易记录及目击向刘文x付款的证人证言,原告当庭认可假欠条为原告本人书写,但否认收到该5万元。

  裁判

,按照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欠款,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本案原告刘文x仅依据欠条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无转账凭证、交易记录、证人证言等其他证据相佐证,被告李荣x抗辩已经偿还欠款,且提供了已经被撕毁的刘文x模仿李荣x笔迹所写的欠条予以证明,刘文x亦对该欠条系自己模仿李荣x笔迹所写的事实予以认可,故原告刘文x仍应就欠款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因该事实主张得不到确认产生的不利后果应由原告承担。原告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实自己的诉讼请求,,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现该判决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