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公司冻结债权 法院判决无效

发布时间:2019-08-24 11:02:15


  长兴公司与泽惠公司存在债权债务纠纷,长兴公司与鑫石公司签订协议,将长兴公司对泽惠公司上述债权转让给鑫石公司,并向泽惠公司发出债权转让通知书。。,债权转让协议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案情

  长兴公司与泽惠公司素有买卖合同关系,泽惠公司结欠长兴公司货款500万余元。2015年3月,、梁某公司盈余分配纠纷一案中,依据财产保全裁定书向泽惠公司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泽惠公司对长兴公司的上述债务500万余元予以停止支付。2015年7月,长兴公司与鑫石公司签订协议一份,将长兴公司对泽惠公司上述债权转让给鑫石公司,并向泽惠公司发出债权转让通知书。。为此,鑫石公司起诉,要求泽惠公司支付上述货款及利息。

  判决

,鑫石公司要求泽惠公司付款基于长兴公司对鑫石公司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故债权转让协议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法官点评

  根据我国《民诉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在保全期限内,任何单位不得解除保全措施。债权,显然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原标题:转让公司冻结债权 判决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