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欠债人恶意串通 玩具厂被强制执行
发布时间:2019-08-11 15:37:15
案 情
北京某建材商店与北京某装潢有限公司签订了买卖合同,装潢公司向建材商店购买了价值20余万元的铝合金门窗,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分期付款,装潢公司先给付10万元,余下的货款至2002年6月全部还清。还款期限届满时,装潢公司只支付了2万元,还有10余万元没有给付。经建材商店多次催要,装潢公司都以暂时资金紧张为由拒绝还款。于是,。,装潢公司在3个月内向建材商店还清所有欠款。判决生效后,装潢公司逾期没有履行义务,。在此期间,建材商店查知装潢公司曾为某玩具厂做过一次装饰工程,玩具厂尚欠装潢公司装饰工程款17万元,且此款已经到期。于是,,要求执行装潢公司对玩具厂的到期债权。
案件执行过程中,,得知公司除了到期债权外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于是,根据建材商店的申请,向玩具厂发出了“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书”。8天后,,声称自己没有给付能力。,就在提交异议的前一天,玩具厂与装潢公司私下签订了新的还款合同。双方约定,装潢公司放弃玩具厂所欠工程款中的5万元,余下的12万元由玩具厂一次性还清。
分歧意见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针对是否追加玩具厂为被执行人的问题,产生了3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因为玩具厂在收到“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后,,,在这种情况下,强制执行。
第二种意见认为,,。玩具厂提出的异议表明自己没有履行能力,这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异议,。但玩具厂与装潢公司在提出异议前签订了合同,合同中约定玩具厂向装潢公司一次性还清12万元工程款,,因而不能追加玩具厂为被执行人。
第三种意见认为,。,不能视为异议,应作为无异议处理,并且玩具厂与装潢公司之间新签订的合同也应视为无效,。
分 析
笔者同意第3种意见。
,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间内提出异议的,,对提出的异议不进行审查。第64条规定,第三人提出自己无履行能力或其与申请执行人无直接法律关系,不属于本规定所指的异议。本案中,玩具厂提出了书面异议,依法,。但玩具厂提出的异议是自己没有履行能力,其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异议,所以,应视为没有异议。上述司法解释第65条规定,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异议,而又不履行的,。可见,。
至于玩具厂与装潢公司新签订的合同,我国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案中,玩具厂与装潢公司签订的合同就属于恶意串通,损害了第三人建材商店的利益,所以,此合同应视为无效。除此之外,,,放弃其对第三人的债权或延缓第三人履行期限的行为无效,。所以,。
最终,,而玩具厂一直不履行法定义务,执行人员查封了玩具厂的厂房。玩具厂迫于经营压力,,。本案得以执结
作者:易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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