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欠款纠纷中的证据

发布时间:2019-08-12 22:11:15


  山东:欠款纠纷中的证据提供

  在欠款纠纷中,债权方应提供以下证据:

  (1)证明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

  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其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或户口本等。

  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如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由工商登记机关出具的工商登记清单、社团法人登记证等。

  当事人名称在诉争的法律关系发生后曾有变更的,应提交变更登记资料。

  (2)证明买卖关系存在的证据《购销合同》、《供货协议》;订(定)货单;

  证明口头协议成立和生效的证据,如证人证言、实际履行凭证。

  (3)证明协议履行情况的证据

  交、收货凭证:交货单、送货单、提货单、收货单、入库单、运单;

  证明尚欠货款的凭证:结算清单、欠条、还款计划、还款承诺书,其它能证明欠货款事实的信函等。

  收货方提出质量异议的证据:信函、证人证言、有关单位的证明、检验报告书、客户投诉、退货及索偿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