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过诉讼时效当事人达成的还款协议还受法律保护吗?债务纠纷诉讼时效
发布时间:2019-08-04 05:44:15
超过诉讼时效当事人达成的还款协议还受法律保护吗?
案情简介:
1995年4月25日,刘某向王某借款1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为5个月。1996年11月7日,刘某因诈骗罪,。2007年12月21日, 刘某因减刑被提前释放。王某一直未向刘某主张债权,直至2008年1月4日,在王某的要求下,刘某出具了还款协议,该还款协议载明:最少还本,最少1万元,最迟2年还清。2010年1月14日,因刘某未按还款协议约定偿还债务,王某起诉。
审理结果:
,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债务应当清偿。1995年王某向刘某出借1万元后至2008年期间,王某未向刘某主张债权,在此期间不存在诉讼时效中断、中止的情形,双方1995年之债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双方就原债务达成的还款协议,属于新的债权、债务关系。因此,刘某应当按照还款协议偿还债务。:被告刘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王某借款1万元。
争议焦点评析:
本案争议有二:一是双方1995年之债是否已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二是2008年的还款协议是否受法律保护?
一、1995年之债是否已超过诉讼时效期间
,其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第一百三十九条和第一百四十条分别规定了时效中止、中断的情形。借贷纠纷适用普通时效,因此本案王某要求刘某偿还1995年4月25日借款的时效期间为2年。;;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1条规定:公民之间的贷款,双方对返还期限有约定的,一般应按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出借人随时可以请求返还,借方应当根据出借人的请求及时返还;暂时无力返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责令其分期返还。本案中双方当时约定借款期限为5个月,故诉讼时效应从1995年9月26日起算。而自1995年9月26日至2008年1月4日前,刘某未以任何形式向王某主张过债权,可见双方1995年之债已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该债从法律之债变为事实之债,王某对该债丧失实体胜诉权。
二、2008年的还款协议是否受法律保护
: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此处的“当事人自愿履行”指的是自愿履行的意思表示还是实际行为呢?;;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71条的解释是:过了诉讼时效期间,义务人履行义务后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翻悔的,不予支持。可见,义务人实际履行后不能再以已过诉讼时效期间为由进行抗辩,这是否意味着“当事人自愿履行”仅指实际行为这一种情形呢?义务人作出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如本案中双方当事人于2008年1月4日达成的还款协议,是否就不能获得法律的保护呢?: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双方就原债务达成的还款协议,属于新的债权、债务关系。依此批复,作为义务人自愿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还款协议同样受法律保护。
此外,还款协议之债的诉讼时效同样需要注意,如果债权人怠于行使权利,同样可能因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从而丧失实体胜诉权。本案中,2008年1月4日的还款协议载明:最迟2年还清。此债的诉讼时效期间起算点是2010年1月5日,2010年1月14日王某以民间借贷纠纷,构成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断,刘某应按照还款协议的约定清偿债务。
综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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