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金”不能协商放弃

发布时间:2019-08-08 19:49:15


  案例详情:

  前不久,在文案设计方面已小有名气的小林被一家广告公司高薪“挖走”。在进行工资数额协商时,公司老总说:“我们公司的员工都经协商一致不缴纳‘三金’,因为大家都是高素质人才,在人才市场中十分抢手,如果他们离开公司,肯定能马上找到工作。几年来,公司没有一名员工离开公司后失业,既然不会失业,缴失业保险费不是白缴吗?而且,公司给员工的工资都很高,里面就有买商业寿险和商业医保的钱。所以希望你也就此与公司达成一致。”

  小林想想公司给出的工资数目自己相当满意,而且也相信自己这样的人才,不会找不到工作,公司的做法还为自己省了一笔,于是就同意了。

  同学聚会时,大家颇为关注小林新公司的待遇,当得知这一点时,小林的一位同学提醒说:“这好像是违法的,而且对你也不利,未来的事谁说得准,今天的热门人才明天找不到合适的工作不是没有可能,还是多点保障好。”

  “老板说,双方协商一致就可以了,这是你情我愿的事,应该可以吧?再说,我已经答应了,再去说不是出尔反尔没信用吗?”小林说。

  案例分析:

  其实,公司的做法和小林的想法都是错误的。参加社会保险,缴纳失业保险费,绝不是用人单位说不参加就可以不参加的,也不是劳动者同意就可以放弃的。

  《劳动法》中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第四条规定:“单位有为在职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义务;在职人员有为自身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义务”、“在职人员由所在单位为其缴纳养老保险费和退休后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也就是说,参加社会保险,即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缴纳社会保险费不仅是用人单位的义务,也是劳动者的义务,它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共同义务。换句话说,缴纳社会保险费,对于劳动者在工作期间,是一项法定义务而不是权利。只有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履行了这项义务后,劳动者生病时、失业时和劳动者退休时,才可享受医保待遇和领取失业保险金、退休金的权利。

  当法律赋予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一项权利时,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对该项权利选择主张或进行处分(如放弃等),但如果法律设定的是一项义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就别无选择,必须履行义务,而不能选择不履行义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保费,劳动者工作期间缴纳社保费,就是一项法定义务,所以,小林无权允许企业不缴纳,而且他自己本身也无权不履行缴纳社保费个人负担部分的义务。

  所以,小林应向单位提出,如果单位一意孤行,而小林又顾忌工作而不愿因此“得罪”老板的话,还可以向有关部门举报,甚至日后在离开这家企业时通过申请仲裁来追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