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印发《建设银行债券调剂试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8-08 08:57:15


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发布文号: 建总发字〔1995〕第41号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
  现将《建设银行债券调剂试行办法》和《建设银行债券调剂会计核算细则》(见附件)印发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为便于操作,目前进行调剂的债券仅限于由总行统一认购、分配给各行的国家开发银行金融债券,以后如需新增券种由总行另行决定。
  二、全行对系统外的债券买卖(不含柜台交易)集中由总行进行,未经总行正式批准,各行不得在证券交易机构申办席位,不得自行对外办理债券交易;系统由各行债券调剂均须通过总行办理。
  三、在全行计算机网络建成之前,系统内债券调剂暂以传真和邮发书面协议方式为主进行,传真件须复印后方可留存。
  四、本办法实施以后,总行将对调拨资金占用(含上存资金、临时借款)数额较大的分行,通过协商直接与其开展债券调剂业务。即对占用总行资金较多的分行,总行将通过协商买进其金融债券,保留分行的债券认购额度,分行资金宽松以后,再向总行购回债券;对上存总行资金较多的分行,总行也将通过协商向其售出债券,当分行资金紧张时,由总行购回债券。
  五、各行在确定债券转让、回购价格时,暂时参照同期调拨资金利率,上下浮动幅度一般不超过10%。
  六、在债券调剂业务活动中,各行要自觉遵守国家有关债券交易的各项规定,严禁买空卖空。
  七、办理调剂业务所使用的有关凭证、协议书等,请参照《办法》中规定的统一格式,由各行自行印制,不符合规定格式的,总行不予受理。
  八、债券调剂是一项新业务,为了做好这项工作,各行资金计划、会计、筹资等部门要加强协作,相互配合。资金计划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并于1995年4月15日前,将受权在协议上签字的行领导名单与手迹、联系人姓名、电话及传真机号码报告总行资金计划部。总行的联系电话:8539065,联系人:谷裕 陈宝东,传真:8515304。

  附:


建设银行债券调剂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资金统一调度,调剂行际间资金余缺,增强资产的流动性,保证全行资金的合理运营,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信贷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资金统一调度暂行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债券调剂是指各分行(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分行,以下简称各行)之间、各行与总行之间转让和回购由总行统一认购、分配给各行的国库券、政策性金融债券等,可调剂的债券品种和具体调剂方式由总行确定。

第三条 总行统一认购的债券由总行集中管理。非实物券由总行集中向债券托管机构开立托管帐户;实物券由总行集中保管,需要托管时再向托管机构办理托管。

第四条 债券调剂业务归口总行资金计划部管理,管理内容包括制定、解释和修改债券调剂办法,办理调剂中介业务,仲裁调剂纠纷及对外办理债券交易等。
  各行对系统内、外的债券调剂或交易业务均需通过总行办理。

第五条 建设银行系统内各分行均可参加本办法规定的债券调剂。分行辖内因债券调剂而发生的资金调度,由分行自行负责。


第二章 调剂原则


第六条 债券调剂实行相互协商、自愿互利、恪守信用的原则。

第七条 每笔债券调剂业务的金额起点为100万元,但最高不得超过其库存总额,严禁买空卖空。

第八条 调剂期限以日为基本单位。

第九条 调剂价格以百元为单位表示,调剂双方可参照同种债券的市值、同一拆借利率和调拨资金利率综合确定。

第十条 债券到期日前一个月停止调剂,清理、核对有关帐户,做好兑付准备工作。


第三章 调剂协议


第十一条 总行资金计划部根据会计部门开出的分行认购债券的资金收帐通知单,按债券的种类和期限分别开立债券托管帐户、登记台帐。同时向分行开出“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债券收款(托管)确认书”(附式一),分行据此登记债券帐目。
  债券帐户设立以后,各分行即可进行调剂。

第十二条 调剂双方可以直接协商达成调剂意向,也可以通过口头或书面形式向总行提出申请(附式二),由总行协助寻找调剂对象。必要时总行可以根据各行资金余缺情况,督促行际之间进行调剂。

第十三条 调剂双方达成协议后,按要求签订债券转让或回购协议(附式三、四)。协议可采取现场签章或传真签章方式。两种方式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四条 总行统一编发协议编号,并对协议内容的完整与有效性进行审核。发现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协议,通知调剂双方重新填写或修改。对在交割日债券帐户余额不足的交割协议,总行先以电话形式通知双方调剂无效,同时开出“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债券调剂无效通知单”(附式五)。


第四章 债券转让


第十五条 债券转让指调剂双方根据协议价格买卖债券,交割完成后,债券所有权即由卖方转归买方。

第十六条 债券转让业务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