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湖北省企业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20-11-16 06:29:15
湖北省劳动厅 鄂劳险[1996]311号
各地、市、州、林区劳动局,武汉市社会保障事业管理局:
为建立多层次的社会养老保险体系,进一步提高企业职工离退休后的生活水平,促进生产力发展,维护社会安定,根据《湖北省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鄂政发[1995]111号)中关于建立企业职工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的规定,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实行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的原则
企业职工补充养老保险由企业在国家政策指导下,根据自身的经济效益情况为本单位职工建立,主要体现不同单位的效益差别,体现按劳分配、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水平应与基本养老保险水平和企业经济效益统筹考虑确定。
二、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实施范围和对象
(一)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并能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能够完成生产经营任务和上缴利税指标;
,民主管理基础较好。
四、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水平,依据企业的经济效益情况确定,经济效益好时可以多补充,经济效益不好时可以少补充或暂不补充。补充的形式,一般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分配,也可以按一定绝对额分配,补充养老金分配,原则上应按当年贡献大小分别确定,为尽量减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之间的差异,在具体分配时可向下列人员作适当倾斜:
1、获得全国、省、地(市)级政府授予的劳动模范称号的职工及获得部队军以上单位授予的战斗英雄等称号的转业、复员军人;
2、获得省厅、局级表彰的先进工作者等称号的职工;
3、本企业科研带头人和生产技术骨干;
4、从事高空、高温、有毒有害等特殊工种的人员;
5、独生子女父母和终身无子女的职工;
6、工龄较长且近期内将要离退休的人员;
具体分配方案,,同时报劳动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五、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资金渠道
1、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所需资金,按鄂政发[1995]111号文件中明确的渠道列支,即:主要从企业节余的工资总额和公益金中解决,盈利多的企业,可适当在企业当年收益中按照一年不超过本企业人均工资一个半月的水平提取,在“劳动保险费”项下列支。也可以由企业和个人共同负担,但个人负担部分不得超过50%。
2、企业职工缴费工资超过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部分,按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计提,并全部记入补充养老保险。
六、补充养老保险的缴费方法
企业为职工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用,一般每年缴纳一次,也可按半年、季度、月定期赂向地社会保险管理机构缴纳,并同时提供按人进行分配的明细表。
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应将企业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转入在银行开设的补充养老保险基金专户,并应按人建卡,计入个人帐户,作为企业职工享受补充养老保险待遇的依据。
七、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的支付和转移
1、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归职工个人所有,采用个人帐户方式。补充养老保险待遇按个人帐户养老金储存额的多少发给,职工达到离退休年龄并办理了离退休手续后,可以从自已的补充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中连本带息一次或分次领取补充养老保险金。
2、职工或离退休人员死亡后,补充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余额,按《继承法》的规定由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的受益人一次性领取。
3、职工退休前遇到特殊重大困难时,经个人申请,劳动行政部门核实后,可以从补充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中提前支取补充养老保险金的一部分。
4、对少数严重违法、、自动离职离岗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的人员的补充养老保险金,可依据企业与职工之间的协议进行处理。
5、职工在同一地区范围内调动工作,不变换补充养老保险个人帐目户,职工由于各种原因停止工作或企业间断缴纳补充养老保险费的,其个人帐户予以保留,个人帐户储存额不间断计息。
6.职工在不同地区之间跨省调动工作,补充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全部储存额由调出地补充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向调入地补充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划转,调入地补充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建立补充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八、企业职工补充养老保险的组织管理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负责企业职工补充养老保险的政策制定、组织推动、统一指导和监督检查;各级社会保险事业管理机构为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具体经办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业务和管理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并按照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社会保障号码(国家标准GB11643—89),为每个参加补充养老保险的人员建立一个终身不变的个人帐户。对企业确定分配给职工的金额,要及时、如实地记入职工个人帐户,并无偿提供查询服务。
九、企业补充养保险基金的监督
1、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实行专项储存,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挪作他用。
2、各级社会保险事业管理机构,要采取得力措施,做好基金的保值增值工作,补充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储存额应按不低于同期城乡居民存款利率计算,基金的利息或增值部分全部记入职工补充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十、其它
1、职工退休后领取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金,按国家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2、各地、市、州、林区劳动行政部门可依据本实施意见,制定本地区的具体办法,积极组织实施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对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情况\经验和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厅。
3、本实施意见由省劳动厅负责解释。
4、本实施意见从发布之日起实行。
5、国家和省政府如有新的规定,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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