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企业破产法》草案破冰拟采用“债务豁免”

发布时间:2021-04-16 20:10:15


  新《企业破产法》草案破冰拟采用“债务豁免”

  10月16日,由中国政法大学破产法与企业重组研究中心主办的“中国破产法高峰论坛”在北京举行。10月18日,该中心主任李曙光教授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在会议上已有权威人士宣布,拟议中的新《企业破产法》草案正在准备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二读”程序,该草案已于今年6月通过“一读”。

  同样一直参与新《企业破产法》立法进程的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院长王卫国也向记者透露,从现在开始,该法案的立法工作将转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律委员会主持开展。王卫国说,乐观预计今年年底就可以通过,而李曙光则表示预计会在明年正式通过。

  据了解,无论是在适用范围、对债权人保护还是在破产程序方面,新《企业破产法》都做出了重大的突破性规定。

  商自然人破产“债务豁免制度”

  李曙光介绍,与现行《企业破产法》仅仅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相比,新法的适用范围将大大扩展,不仅包括所有企业法人、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出资人,还包括其他依法设立的营利性组织,实际上囊括了所有的企业形式。

  王卫国表示,合伙人、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人称为“商自然人”。在“商自然人”被认定为破产后,以个人名义取得的全部财产对破产债务中尚未清偿的部分?继续承担清偿义务。在还债期间内禁止债务人从事高消费或投资行为。至于这些行为如何界定,李曙光介绍,具体的情形将在随后出台的细则和司法解释中作出。

  破产财产的范围不包括其基本的生活费用。李曙光介绍,为了防止破产可能严重影响其生活,新法规定了特殊的“债务豁免制度”,,如债务人在经过4年后其财产已经偿还所有债务的40%,即对其余的60%债务予以豁免;在经4年后已偿还30%,即对剩余70%债务予以豁免,依次类推。但如果破产者偿还破产债务的比例一直在10%以下,则至少需要10年后才能对剩余债务做出豁免。

  然而因为个体工商户并不属于企业,因而未能包括在新法的主体当中。李曙光介绍,中国的个体工商户已达2300多万,有的甚至有30多雇员的规模。但即便如此,如未在工商登记部门登记为个人独资企业,就不属新法调整。对将个体工商户纳入破产法的问题,立法者将进一步研究。

  信托责任威慑

  近年来假破产之名行逃债之实的事件时有发生。王卫国介绍,在防止企业利用破产之机逃废债务方面,新《企业破产法》将从几个方面加以防范。

  首先,在破产案件的受理到判决结果的宣判之间,对破产财产如何进行保全和管理,现行《破产法》中并无明确规定,而现在草案的将对此做出详细规定。

  其次是债权人决策机制的完善,除进一步完善债权人会议之外,将建立债权人委员会,由债权人会议推选产生,在整个破产过程中担任代表债权人利益的常设机构,其成员可以是债权人,也可以是债权人聘请的人员。

  第三是强化法律责任。企业管理者构成欺诈、隐匿、私分破产财产的,将不计诉讼时效,随时可以加以追诉。对于欺诈性破产可以追究刑事责任。加强对管理者的问责机制,,应以其自身的财产对企业债权承担连带责任,而且在破产后不得进行高消费和投资活动,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管理者。

  在破产责任方面引进的新的理念是,将对破产企业的经理、董事和其他经营责任人课以信托义务。李曙光介绍,信托义务来自英美公司法的规定,包括注意义务和忠诚义务。这与《信托法》规定的信托义务有很大的不同,是基于公司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理念,主要目的是防治在破产中管理层对公司产生“内部人控制”的情形。

  注意义务是指,一方面,管理者要出于善意,并以最良好的方式、本着谨慎之心从事行为;另一方面,要根据“业务判断规则”(business judgement rule),尽最大商业努力做出行为。忠诚义务则主要包括禁止关联交易、内幕交易、离职后泄漏商业秘密、竞业禁止等行为。在诉讼中,。

  李曙光披露,信托义务理念也可能为《公司法》采纳,而在这方面《企业破产法》已经先行一步。

  违反信托义务者应当承担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新《企业破产法》尤其将加强民事赔偿责任的规定。李曙光认为,这会对公司管理层造成威慑作用。“像在ST宁城老窖这样的事件中,如果有几万股东起诉管理者,将给管理者带来巨大的民事赔偿责任,这将使他们不能置投资者利益于不顾。我们就是要用这种技术性的规则,让违法者无所遁形。”

  破产标准与“管理人”

  对于依照何种标准判断企业是否破产的问题,王卫国透露,本来法学界已经基本上同意了现金流衡量法,即在“企业资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时破产,但“因为一些领导担心这样可能会使一些企业进行虚假破产逃债”,而将资产负债表衡量法,即“资不抵债”作为并列的标准。

  王卫国说,国际上最主要的方法是现金流衡量法,在主要国家中只有德国使用资产负债表测算法,而且只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没有二者并用的例子,至多是选择适用。

  他认为,企业的破产主要是因为资产的流动性出了问题,而且现时很多企业的资产包括大量的应收账款,但实际上这笔资产对企业债务的偿还毫无帮助,因而不能作为考察是否破产的因素。

  王卫国说,根据现行破产法,清算组的组成主要是政府部门的人员,一方面缺乏中立,另一方面专业性差,而且其决策机制缺乏透明度,也缺乏对他们的监督问责机制,因而新法规定由专业人士组成的管理人取而代之。

  管理人将主要是律师、会计师和专门的破产清算师。王卫国认为,专业的破产清算事务所也有待进一步职业化,以更加符合国际通行的趋势。

  李曙光透露,在会议上,针对管理人这一机构的性质提出了两种说法,一种是法定机构说,另一种是债权人代表会议说。现在倾向于确定的意见是,,同时要经过债权人会议认可。

  DIP重整模式

  新《企业破产法》草案还借鉴西方经验引入了破产重整制度

  破产重整和破产整顿不同。破产整顿是一种行政主导的,由企业的主管机关申请和负责实施,而破产重整将是一种由法庭主持建立的完全的商业安排——可以由债务人或债权人的任何一方提出申请,,在破产程序开始后的一段时间内提出重整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