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企业破产财产的处理与分配
发布时间:2019-08-22 12:47:15
破产财产的处理与分配
破产财产和破产债权确定后,就可对破产财产进行处理和分配。清算人应提出破产处理与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报请人民法院裁定后执行。
破产财产的分配,标志着破产清算的完成,它是指破产清算人将清理和变价后的破产财产,依照符合法定顺序并经债权人会议通过的分配方案,对全体破产债权人进行平等清偿还的程序。
⑴破产分配有以下特征:
破产分配以存在可供分配的财产为必要;
接受破产分配的债权人仅以破产债权人为限;
破产分配是以法定顺序进行的公平分配;
破产分配具有强制执行力。
⑵破产财产首先应优先拨付下列破产费用:
破产财产的管理、变卖和分配所在地需要的费,包括聘任工作人员的费用;
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
为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在破产程序中支付的其他费用。
⑶破产财产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破产企业所在地欠职工的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这是第一优先顺序请求权。因为,破产企业所在地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关系到劳动者的切身利益。在企业破产的情况下,维护劳动者的生计及其应当享有的待遇,是国家政府的责任,也是国家文明和社会进步的需要。
破产企业所在地欠税款。这是第二优先顺序请求权。税收是由税务机关依法征收的国家财政的重要来源,故破产企业所在地欠税款,在破产分配时应先于破产债权受偿。
破产债权。破产财产在清偿优先顺序请求权后,仍有剩余时,即可用于清偿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清偿还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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